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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二姐妹诉xx区xx镇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0-12-23    作者:110网律师
xxx人民法院:
我受刘xx两姐妹委托,代理二人与 xxxx镇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我深入了解了案情,做了大量的诉前调解、及其他准备工作。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案原告完全具有被安置资格。
1、二原告具有xx镇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户籍,属被告安置范围内的村民。且自始直终在被拆迁村长大、生活至今。
2、二原告享有被拆迁村承包经营权。在被拆迁村有承包土地。
3、二原告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
4、二原告虽都已结婚成家,但自身户籍尚未迁入夫家。且都未有住房,其中姐姐离婚后也未有房屋。
以上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材料证明,刚才庭审时已出示。
二、据《xx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二原告应有拆迁补偿安置费168000元(其中:刘xx  96000元,刘xx72000元。) 
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和《xx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之规定,二原告依法完全享有xxxx镇拆迁补偿安置费共计168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丁xx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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