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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派遣人员应如何辞退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介绍
某外资企业与当地一家外企服务公司达成了派遣协议,由外企服务公司将潘某等几名劳动者派遣到该外资企业工作。第二年,该外资企业以潘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为由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让潘某当天离开了公司。潘某认为自己只是一时疏忽,并不构成严重失职,不应该被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再说了,自己明明是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怎么该外资企业向自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呢?于是潘某找到了该外企服务公司,被告知会给他书面答复。1个月过去了,该外企服务公司没有给潘某任何消息。潘某想把该外企服务公司告到仲裁委,但又有点顾虑,毕竟是自己有过失在先,不知道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外资企业向潘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该外企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可以分为劳动者辞职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两种情形。不同的是,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而应当按照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协议的约定,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作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暂不探究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单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看,用工单位某外资企业无权向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为用工单位与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派遣单位外企服务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可以按照派遣协议的约定将潘某退回外企服务公司,外企服务公司再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是否与潘某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意识到自己与被派遣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不可以直接对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中的权利,比如,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调整工作岗位、变动薪酬等级等,这些权力要通过派遣单位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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