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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3965088522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9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04.3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 
    五、2009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58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
 
2009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
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额
(元/人、年)
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五、全省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建筑业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八)批发和零售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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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0
20606
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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