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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是离婚父母的法定权利

发布日期:2011-01-09    作者:110网律师
一位离异女子虽生有一对龙凤胎子女,但却远在千里之外,能相见却未能相处,12月27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维护其合法探望权。     2002年,老家在九江的高某(女)来到永丰,与家住永丰县城的张某(男)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2005年7月,两人生下龙凤胎,之后两人由于性格不合,便于2009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女均归张某抚养,并由其独自承担抚养费,并明确约定女方每月可探望小孩一次,但须经男方配合,否则不予探望。尽管双方均已经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高某觉得还不放心,于是还对此协议进行了公证。     两人协议离婚后,高某回到九江谋生,多次从外地赶来永丰探望小孩,但每次都只能到孩子上学的幼儿园进行简单探望,未能与一对可爱的亲生儿女接到园外相处尽享天伦之乐。2010年10月,原告又从外地来到永丰去幼儿园探望其子女,向被告提出要把小孩接出,但遭到拒绝。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探望权。     法院认为,原告高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的离婚协议仅笼统地约定每月探望一次,未约定探望的时段、方式等具体细节,导致原告在实际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约束。鉴于原告是外地人,在永丰本地无固定住所、无直系亲属、在外谋职的实际情况,为了小孩的学习与生活稳定,不宜接小孩外出住宿,同时为维护公证文书的严肃性,原告仍按协议约定每月探望子女一次。     据此,判决高某每月第二个周六可将其子女接出在永丰县城内探望至当天16时,届时由原告将子女送回至被告家,被告有协助原告探望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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