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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相邻权案

发布日期:2011-01-09    作者:陈晓云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称,北京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某大厦七、八层场地的管理人,北京某鞋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为七层场地的实际经营人。原告作为八层的实际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七层至八层的滚梯北侧及东侧的循环道路用货架进行了围堵,上下通行的滚梯被第一被告人为的设置了顾客的进口及出口,顾客的购物出口设置到了远离滚梯的位置。原告就此向第二被告抗议,要求立即整改,但二被告不予落实。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第一被告拆除大厦西部七层滚梯四周的货架设施(包括滚梯西侧由南向北的存储柜;北侧的存储柜、第一被告的第一排货架、广告牌;东侧第一排货架及不锈钢制的围栏),恢复西部七层至八层滚梯公共区域的自由通行权;2、第二被告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宋利官负担。
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的理由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系相邻方,双方应本着有利经营、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就本案而言,第一被告在其经营的范围内放置于滚梯东、北、西三侧的物品,并未妨碍顾客到达八层的通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点评
作为本案两被告的代理人,经现场考察发现,七层上下行滚梯各有两部。第一被告若要将滚梯作为其卖场的顾客进口与出口,只能将通往七层的滚梯出口作为第一被告卖场的进口,而将七层下行滚梯入口作为第一被告卖场的出口。也就是说,第一被告如果将滚梯人为设置为其进口与出口,所造成的情形将是,顾客搭乘滚梯上七层,只能通往第一被告卖场,而不可能到达八层卖场,顾客从第一被告卖场出来将直接进入七层滚梯下行入口通往六层及以下卖场。很显然这种情况也不可能发生。滚梯四周的实际情况究竟怎样,到现场查看一下即可一目了然,七层滚梯的出口处,顾客可以选择在七层第一被告卖场还是直接搭乘滚梯上八层卖场,即便顾客选择先在第一被告卖场,也完全不会妨碍顾客搭乘滚梯去八层。
要审理此案,最好现场审理,承办法官与我们的想法不谋而合,在现场开庭,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陈晓云 北京 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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