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行政常识 >> 查看资料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布5月1日施行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建设部今天公开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指出,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企业如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将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

  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据介绍,该《办法》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如果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于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清义律师
宁夏银川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