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致人损害赔偿——个人代理案例
发布日期:2011-01-19 作者:110网律师
向法院起诉后,证人在法庭的陈述中基本讲明了当晚委托人的情形,法院并到受伤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了现场的井盖所有人及原告摔下的位置等情况。
被告极力否认原告(委托人)是因井盖摔伤,且认为证人只看到原告摔伤后的情形,没有看到原告如何摔伤的,不能证实原告确实是因井盖缺失摔伤,原告可能因其他情况导致摔伤的后果。
法院判决:原告提供的证据、证人、及法院主持的现场勘察,足以证实原告因被告的井盖缺失导致摔伤致残四级,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善尽管理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故意摔伤的,应对造成原告摔伤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总计赔偿40多万。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实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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