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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规定

发布日期:201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申请:

  一般要由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一般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诉前保全见后文)。

  诉讼保全的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前保全与限期起诉:

  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 顾名思义,即是在起诉前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申请诉前保全有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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