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发布日期:2023-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法律只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2、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得知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后,可将该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追认权人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确认的,默示为拒绝确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撤销后,其溯及力至行为开始之时,即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的条件:
(1)撤销方式应采取明示方式;
(2)必须在未追认钱撤销,经追认后,不得撤销;
(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二、类型:
1、无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民意对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
该行为一般不发生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后,可产生效力。
2、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3、债务承担:指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的民事行为(更换债务人);经债权人追认同意后,发生效力。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经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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