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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制度。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事由有:

  1、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2、权利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3、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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