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李子彬谈离婚诉讼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1-01-26 作者:110网律师
答辩人:刘某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某某村。
因王某要求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与王某夫妻感情深厚。
答辩人与王某于2008年6月份相识,同在一饭店工作,日久生情,彼此之间建立了深厚感情。经过长达5个月的热恋,终于走在了一起。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依旧,不久生下了婚生女刘小艳,感情进一步加深。
二、 答辩人在与王某相识到结婚登记过程中不存在欺骗行为。
答辩人在同王某认识前并没有和陕西省的一个女孩同居,婚后更没有同她藕断丝连,继续来往。即便存在以上行为,也属于答辩人的正常社会交往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更没有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之义务。
三、 答辩人在王某怀孕过程中已经尽到丈夫照顾之义务。
在王某从怀孕到生产整个过程中,答辩人对其关怀备至,满足其各方面需求。王某刚刚怀孕时,答辩人给其8000元,让她想吃啥买啥,由其方便。在王某怀孕6个月时,答辩人陪同到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做检查,医生说产期未到,不能生,让我们回家等到产期到后再住院生产。临近生产时,答辩人母亲嘱咐答辩人领着王某到安阳市妇幼保健院生产,但王某母亲声称汤阴医院有亲戚,非让王某到汤阴住院生产,答辩人将自己母亲给自己的2000多元钱连同自己积攒的共计5800多元钱全部交给王某母亲,用于王某住院生产各项开支。
四、 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
在婚生女刘小艳满十月时,王某及其母亲租车来到家中,将彩电、冰箱、电动车及床上被褥全部拉走,并欺骗周围邻居说是将东西拉到梅园庄好度时光,致使答辩人现在生活严重不便。另外,当初答辩人和王某自由恋爱时都同意婚事从简,毕竟结婚后要从长计议。但王某及其母亲借机敛财,非让答辩人给付40000元彩礼钱,无奈之下答辩人东拼西借满足了对方了要求,致使答辩人一方现在债台高筑,父母亲也因此生病住院,医疗费支付困难。
五、 答辩人工作稳定,经济收入有保障,与婚生女于小惠长期共同生活,彼此已建立深厚父女感情。
2009年8月婚生女刘小艳出生后,答辩人及父母与其共同生活至今,父女感情深厚,彼此已经不能分离。王某现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婚生女刘小艳,而答辩人工作稳定,经济来源可靠,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综上,答辩人认为王某所诉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某某
20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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