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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严打”工作机制的若干问题思考

发布日期:2006-05-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严打”是党中央为了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的目标而制定的一项刑事政策,是顺应民心、合乎民意的重大决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阶段性。从我国历次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实践看,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对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扭转社会治安局面,增强群众安全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严打”整治之后,打击力度明显减弱的现象普遍存在,给多数群众乃至部分执法人员造成一种执法随意性的印象,这种认识极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导致群众对专门机关失去信任,久而久之势必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信心不足,群防群治功能弱化,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社会治安形势再度滑坡的局面。为常年保持“严打”声势,确保“严打”长期效果,实现“严打”长远目标,我们必须建立一套“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

  一、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治原则。通过1983年、1996年和2001年三次大规模“严打”整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法律秩序得到了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增强,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的是个别地方强调了“严厉”,却对“依法”重视不够。因此遵循法治原则有必要加以特别强调。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严格执法。“严打”中的从重、从快,必须严格依法而行。这里的“依法”,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两方面。严格执行实体法,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处罚,受到怎样的处罚,应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要坚持罪刑法定,只有某种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才有面临受到从重从快打击的可能性。相反,即使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甚至超过刑法所规定犯罪的程度,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该行为是犯罪,也不能以罪论之,以刑罚之。

  (二)德治原则。在贯彻“严打”方针中,施行“德治”,就是在依法惩治犯罪过程中,必须强化人权观念,必须树立教化理念,积极推进司法文明。首先,要充分尊重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只是有罪嫌疑,并非罪人;既便已被确定为罪人,其也是社会中平等的一员。其之所以为人的人格、尊严要予以充分尊重,不得贬低和歧视。更不得侮辱其人格、折磨其精神、体罚其肉体。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要平等视之,更要客观公正待之,切忌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其次,要充分保护人权。既要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又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籍“严打”而对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予以限制剥夺。其三,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既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也要着眼于教育人,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强化刑事犯罪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和青少年犯罪预防。

  (三)效率原则。“严打”主要是针对犯罪率不断上升状况而采取的一项刑事政策,尤其是在目前诉讼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就必须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优化刑事诉讼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刑事工作效率,就是要在提高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能力、水平的基础上,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审;优化刑事诉讼效益就是在办案中要以质量、效果为核心,坚持实体与程序、数量与质量、打击与预防、惩治与保护并重,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根据以前的“严打”整治实践,在政法机关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主要是规范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经常性机制有效运行提供保障。行之有效地将“严打”方针贯彻到日常办案工作中,做到治在平时,严在平时,是我们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的意义所在。我们需要建立一系列配套措施来辅助其运行 ,需要公、检、法各部门达成共识,密切配合,这是基础,是使其有效运行的关键。

  1、建立新型的案件侦办体系和侦查机关快速反映机制。刑事案件一旦发生,能否及时侦破取决于侦查机关的反映是否迅速;案件能否准确及时处理,犯罪分子能否受到打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环节的调查和取证。侦查机关要根据目前社会治安情况和本区实际,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精、反映迅速的新型侦查队伍和快速反映机制,才能在具体案件的查办案件中,全面细致地撑握案情,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对于本区内发生的重大有影响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前,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争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环节。一般案件的处理,要注重与检察机关的配合。

  2、推行检察机关“介入—指导”机制。推行检察机关“介入—指导”机制是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模式从形式到内容上的补充完善,“介入—指导”机制是从根本上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全新机制。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前介入、案前审查和指导侦查,以指导侦查为目的,以提前介入和案前审查为手段,通过检察机关适时地有选择地介入侦查活动和受理移送批捕、起诉案件前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管辖、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引导、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指导其合法、及时全面取证,从而提高移送审查案件批捕率、起诉率,降低退补率,从而有效实现快捕快诉。

  3、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可以在当前刑事案件多、办案人员少的情况下,缩短办案期限,避免庭审过程不必要的繁琐和形式化,更好地实现依法从快打击犯罪,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的。实践证明,这一举措符合打击犯罪需要,顺应世界诉讼潮流,因而高检、高法、司法部已做出司法解释。政法各部门都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从而使之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建立纠正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同时,还要完善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刑事诉讼情况告知、换押、案件催办等制度,建立纠正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加大监所检察力度,督促案件在侦查、审查、审判环节能够在法定诉讼期限办结,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奠定基础。

  5、建立刑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公安机关要定期通报本地区刑事案件的发案情况和规律;检察机关要定期对本地区刑事案件的办案情况和发案规律进行分析;人民法院要定期对本地区刑事案件的判处情况进行通报。

  (二)改进工作方法,为经常性机制顺利运行扫清障碍。由于政法各部门情况不同,各地区特点不一,在适用的工作方法上不可能千篇一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有分歧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党委政法委,依靠党委政法委协调,统一各方认识,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变传统的文来文往为既文来文往又人来人往;对于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有关互涉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公、检、法达成共识,共同遵守,避免不必要的推诿扯皮,从而加快案件进度,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三)加强督办、督查。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严打”工作的协调督办、专项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针对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统一执法思想,提出对策建议。

  正义网·张世均 肖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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