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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家属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1-02-10    作者:陶跃明律师
八旬农村老太张中华在綦江疾防所路口路段横过公路,被三轮摩托车撞伤身亡。张中华子女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綦江法院已受理此案。
张中华生于1927年,户籍地在綦江县新盛镇阳台村,其女儿周治美在县城经商。张中华子女中周治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张中华从2008年起到綦江县城与女儿共同生活居住,平常帮助女儿守守门市等。2010年晚1930分,张中华从綦江县疾防所路口路段横过公路,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中华的子女要求事故责任人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被拒,其子女找到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委托其状告责任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78745元。
律师分析认为,张中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发生事故前其在城镇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有正当的生活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本案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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