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丈夫擅卖房产 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1-02-11    作者:张峥嵘律师
       9月4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巡店法庭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公开宣判:被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在没有取得房屋共有人即原告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买卖房屋无效,被告陈某退还给被告刘某购房款105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王某听完宣判后动情地说:“还是法律给了我一个公正说法。”
       家住安陆市辛榨乡辛榨街的原告王某因为生计于2006年9月独自远去日本打工。2007年9月,其丈夫即被告刘某在家为了能筹集资金做点生意,在没有告诉其妻子即原告王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房屋位于辛榨街的一间三层房屋以10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刘某,并交付了其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同年11月,原告王某在得到此消息后,从日本将一份声明邮寄到安陆市房管局,陈述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不同意转让过户。2009年10月原告从日本回家,与两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认为丈夫的行为不仅没有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而且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争议房屋系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并交付了房产证,但至今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认为:被告陈某在没有取得其妻子即原告王某同意情况下,擅自出卖共同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存在过错。原告王某的声明明显证明其事后拒绝追认该房屋买卖行为,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