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等诉张某女排除妨害一案的代理
发布日期:2011-02-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10年8月18日,张某男等(张甲的两个弟弟。一个妹妹)诉至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诉请张某女腾出占有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接受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定律师代理了该案件。针对原告诉状中的诉称以及张某女的叙述,代理人很快收集到张某女以前的婚姻属于近亲结婚的证明;修建三间平房时张甲出资5000元、张某女出资3万元、张某女的女儿出资18000元的证人证言:张甲亲自收到张某女女儿的订婚彩礼礼金18000元的证人证言。
原告张某男等在庭审中诉称,自己与张甲系系同胞兄妹,父母留有老宅一院。张甲病逝后,被告现居住房屋及宅基地系三原告及张甲父辈遗留下来的财产,在张甲去世后,理应属三原告所有。被告张某女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张甲同居生活,且被告又无张甲住所地村组户口,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从现住处搬出,腾出占有属于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女辨称,与张甲2001年相识,2005年带着女儿来到张甲家,亲如一家共同生活,四人一起相依为命,期间一起为张甲母亲养老送终。由于厦房破旧已经不能居住,2010年4月,靠自己向亲戚借款和女儿的订婚彩礼钱修建平房三间,正在盖房时,张甲患病治疗无效病逝。自己虽没有与张甲登记结婚,而原告所诉的房屋是自己东借西靠凑亲朋帮忙盖成的,原告认为是其父母所留,根本不能成立,望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起诉。
代理人在庭审辩论中认为,张甲和张某女之间形成了同居关系,与张某女的女儿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关系。有证据证明张某女及女儿为新建的三间平房有所投资。依据《最高人名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该争议房屋属于张某女和张甲的共有财产。因为张某女女儿的订婚礼金也投资到建房中,其女儿对该房屋也占有一定的份额。同时,三原告将确权之诉错误的认识为给付之诉,以排除妨害为由引起讼争,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庭调查及当庭质证,法院审理查明,张甲父母共有子女五人,长子早已去世。二子为张甲,且无亲生子女。张甲父母生前盖有厦房六间,与张甲、被告张某女共同出资盖成的三间平房在同一院落。张甲父亲去世后,2005年被告张某女与张甲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被告带来女儿随同一起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排除妨害纠纷的标的物位不动产,原告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不动产拥有所有权。本案中三原告已经承认被告张某女现住的六间厦房系其父母所有,二父母去世后好部分遗产未得到明确处分;承认三间平房系张某女、张甲出资所建,亦即明确了三原告对上述标的物没有或者部分没有所有权,其仅以被告张某女未与张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取得所在村组户口为由要求被告张某女排除妨害,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其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三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当日,三原告申请撤回了上诉。
点评
该案本应属于典型的继承纠纷,而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和财产所合法有人的财产尚未明确之前,原告以排除妨害为案由进行讼争毫无法律依据,所以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作为曾经近亲结婚的张某女,一直生活的极其艰辛,无奈外出打工,遇到单身的张甲后,两人相识相知,能够开心快乐的一起生活,侍奉老人,养育女儿。但张某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自己的婚事,也是引起该案讼争的直接原因。近亲结婚虽然属于无效婚姻,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过没有法定的婚姻手续总会授人以柄。
作为三位原告,在张甲给张某女女儿操办订婚、协商盖房、病逝送终等农村最为关注和敏感的问题上都没有任何异议。正因为张甲已将张某女女儿视为己出,才给其招赘女婿并修建新房,张甲病逝时,是才订婚的新女婿按照农村习俗给张甲被麻戴孝而行送终之孝(有证据佐证)。如果确有财产争议,按照法律规定以及道德习俗,应与张某女心平气和的来协商老院落里房屋的归属问题,才是比较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本案代理人杜文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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