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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学会学术传统的形成及其贡献

发布日期:2011-02-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原载《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摘要】组织法学会的学术传统始于维新变法。经过清末、民国时期的发展,组织法学会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学术传统之一。共和国法学会的发展则经历了一个曲折历程。法学会的主要贡献表现在:组织出版了大量的报刊杂志和书籍,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促进了我国近现代法学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也曾对法学的发展起到负面作用。
【关键词】法学会;学术传统;法治
【英文关键词】D929
【写作年份】2010年
【中图分类号】A
【文献标识码】1008-5424(2010)05-0116-04


【正文】

  【正文】

  法学会是个舶来品,它是西法东渐的结果之一,是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为了法学研究的共同目标而自发组成的民间的群众性组织。这种特质逐渐融为我国法学学术传统的一部分,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

  中国成立法学会始于维新变法。1898年4月,湖南长沙由毕永年发起成立了公法学会,同年5月,法律学会由施文焱等人发起成立,可在同年9月,随着维新运动的失败而烟消云散,但却为后来法学会的发展积累了经验,也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影响。

  所谓“公法”,端木正认为,是指世界各国公用的法律,它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的概念。[①]之所以采用“公法”说法,是因为我国继受西方法学是从国际法先开始的,特别是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把惠顿的《国际法纲要》翻译为《万国公法》,不可避免地对当时的中国士大夫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采用“公法”说法便于最大限度地被接受,能够使公法学会拥有尽可能广泛的会员基础和群众基础。根据有关资料,公法学会是个松散型的读书会,以审阅中外条约为主,通过探讨国际公法的形式,为恢复国家主权作法理上的努力。比如,唐才常在《公法学会序》中就提到其成立目的是:“期于古今中外政法之蕃变,和战之机宜,条例约章之殽列,与中国所以不齿公法之,故一一讲明而切究之,而一归诸素王改制之律意,以求转寰于后日,补救于将来。” [②]公法学会章程也直接表明中外约章是公法学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即“此会专讲公法之学。凡自中外通商以来所立约章,以及因应诸务,何者大弊,何者小疵,何者议增,何者议改,皆须细意讲求,不可稍涉迁就,尤不可故立异同,庶为将来自强之本。”[③]

  从现有资料来看,湖南长沙1898年成立的公法学会应该是我国最早的法学会。[④]为什么我国最早的法学会在一个南方内陆非重要省份的省会成立,而不是在当时的都城北京或者其他全国性的大城市呢?其主要原因:一是1896年初,北京、上海的强学会被解散,两地主张变法的报纸被取缔,之后虽然创办了《时务报》、《知新报》等报纸,但维新运动的活动在这些地区已受到很大的限制。二是自太平天国运动以来,湖南督抚等官员的权力增加,地方名流势力也在增长,这使他们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三是 19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主张革新官员张之洞的管辖之下,吴大澂、陈宝箴两位开明官僚相继在湖南当政并进行革新,以及黄遵宪、江标、徐仁铸等具有维新思想的高级官员在湖南任职,使湖南有了一个有志于维新的省署。四是湖南省内许多有影响的绅士领袖对维新有着热情,他们不仅对政府的改革努力给于热烈支持,而且事实上在许多重要方面提供了合作。[⑤]五是维新派主要人物梁启超、谭嗣同、唐才常等聚集湖南,先后建立时务学堂、南学会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文化革新,进一步推动了湖南文化和教育改革的发展,使湖南一度成为维新运动的中心。六是自鸦片战争以来,我国政府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固然与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密切相关,但我国综合国力处于劣势是更主要因素。为了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提高国家的软实力,晚清政府产生了渴望与各国平等交往的客观需求,这对国际法学界提出成立组织研究国际法很有帮助。在这种大形势下,地方性的公法学会在湖南出现也就顺利成章了。

  诞生于维新时期的公法学会、法律学会虽然随着维新变法的失败而终止了活动,但仍为以后成立和发展法学会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庚子事变以后,晚清政府开始推行新政,此时,任职于修订法律馆的汪有龄、江庸、汪乐园、陈鲤庭、王璞川、熊飏咨等联络北京的立法、司法界人士,在1910年11月,成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会——北京法学会,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被公推为该会会长。

  二

  民国时期,法学会有了较大发展,组织法学会的学术传统逐步形成。辛亥革命爆发后,由于北京法学会主要成员汪有龄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另一主要成员江庸也南下参加南北议和谈判,北京法学会随之陷入瘫痪。同年4月,汪有龄回到北京,在他的努力下,北京法学会得到恢复,会刊《法学会杂志》复刊。沈家本在该刊的序中表达了由衷的期望:“异日法学昌明,钜子辈出,得与东西各先进国家媲美者,斯会实为之先河矣”。[⑥]此后,法学会有了进一步发展,不仅全国性法学会得到巩固和发展,而且还在全国各地开始成立分会或地方性法学会。比如,1934年1月,拥有266名会员的中华法学会在上海成立,推举沈钧儒、郭卫、毛云、杨志豪、何元明、陈志皋、俞钟骆、陶百川、张耀会、杜刚、朱斅春、冯宪成、喻仲标、赵琛、吴修、吴凯声、金光楣、周廉泽、蔡洪田、王德言、陆绍宗等21人为执行委员;[⑦]1937年3月21日,根据中华民国法学会成立的宗旨,中华民国法学会安徽分会召开了成立大会。[⑧]

  抗日战争时期,由居正、覃振等人在重庆发起成立了中华法学会,其宗旨是研究法治、弘扬法学。当时除“边区及沦陷区”(笔者注:这里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敌占区)外,重要的都市均设有中华法学会分会。抗战胜利后,中华法学会总会从重庆迁到上海,不久又迁到南京(在上海设有驻沪办事处,地点在华山路),并在收复地区也设立了分会。该会以会员年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并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会员年会选举理事61名、候补理事30名、监事21名、候补监事6名;由理事会推举一名理事长,常务理事9名;由监事会推出常务监事5名。此外,由年会选举正副秘书长各一名,按照理事会的意旨处理一切会务。该会会员入会的条件是: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在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法律系从事法律工作的,都可以申请加入。中华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下设三民主义法理研究委员会(召集人:潘公展、洪蘭友)、战后国际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召集人:史尚宽、王梵生、凌乃锐、刘达人、王一之、王铁崖)、涉外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召集人:盛振为、查良鑑、章任堪、卢峻、何襄明、钱乃信、费青、陈晓、陈耀东、张西曼)等,并编撰法学丛书(负责人:夏勤、洪蘭友、盛振为、杨兆龙、梅仲协)。后来在上海还发行了《法学什誌》月刊(主编吴祥龄)。[⑨]

  除此之外,中国法学会在上海还设上海分会,[⑩]有些法科院校也设立法学研究会,如持志学院法学研究会、震旦大学法学研究会、私立上海法政学院法学研究会,等等。可以说,在民国时期,法学会逐渐开始规范发展,成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的共同场所,并逐渐融为法学学术传统的一部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成立的1949年6月17—21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筹备会议召开,会议确定筹备工作的重心之一就是推动并促成全国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教育、新闻等人民团体的筹备工作,[11]共和国法学会开始孕育。

  在毛泽东的倡议下,同时为了扩大群众基础和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1949年6月,董必武、林伯渠、沈钧儒、谢觉哉等90余位社会知名人士发起成立了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之后,林伯渠在召开的社会科学学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建议新法学会和新政治学会合并,并得到与会多数人的同意。1951年11月,董必武和林伯渠邀请沈钧儒、王昆仑等人聚会,建议把新政治学会和新法学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政务院政法分党组干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确定,于1953年4月成立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董必武任会长,沈钧儒、张志让、谢觉哉、王昆仑、柯伯年、钱端升等任副会长,并在上海、武汉、西安、南京、重庆、苏南等地设立了6个地方分会,宣告了共和国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会的正式诞生。此后至1966年,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分别于1956年、1958年、1964年又召开三次会员大会。在此前后,上海市法学会等地方法学会成立,为共和国法学会的发展增添了地方内容。共和国法学会“为废除伪法统,建立新法制,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12]“文革”爆发后,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上海市法学会等共和国法学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被迫中断活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法学重建的开始。继上海、天津、安徽、吉林、河北、辽宁、重庆等地方法学会相继恢复活动或者成立,[13]全国性法学会的恢复重建工作逐渐提上日程。在邓小平和彭真的共同倡议下,1980年6月,成立了以杨秀峰为主任的筹备委员会,并决定把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更名为中国法学会。在社会各界和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支持下,到中国法学会成立五十周年的1999年,“已有236个地方法学会,16个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10多万会员,汇聚了我国法学界、法律界的人才,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4]

  此外,改革开放后还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国际法学会、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中国警察学会等其他一些全国性法律法学社会团体,为共和国法学会增添了新的色彩。

  四

  经过清末、民国的发展,到共和国成立之后,组织法学会已经成为法学、法律界的学术传统。参加学会不仅成为知识分子的业务惯例,而且还成为知识分子学术地位的重要表征。上海社联在50年代的一份文献中就提到了这种传统:“参加学会在哲学社会科学界来说,原来就有这种传统,他们把参加学会当作是自己一种学术身份的表现,而且也曾习惯于把学会作为他们自己学术活动的场所。”[15]改革开放以后,组织法学会的学术传统得到继承和弘扬。就法学会的贡献而言,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组织出版报刊杂志和书籍。清末民国时期法学会主办的报刊杂志主要有《法学会杂志》、《法政介闻》、《法学论丛》、《法学杂志》、《法学月刊》、《法学季刊》等,共和国法学会主办或者曾经主办的报刊杂志主要有《政法研究》(《法学研究》的前身)、《法学》、《中国法学》、《民主与法制》、《中国法律年鉴》、《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河北法学》、《当代法学》、《上海法学研究》、《东方法学》等。此外,我国法学会还出版了大量的书籍。这些报刊杂志和书籍的出版,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交流的平台,对于促进学术传承起到重要作用,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探索与实践的信息库和“资料库”。

  第二,组织法学教育。法学会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是组织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比如,北京法学会成立后,设立法政研究所,邀请日本法学专家冈田朝太郎和志田钾太郎为研究所义务讲授法学原理。再比如,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联络北京法学会同仁集资创办朝阳大学,公推汪有龄为校长,聘请第一流的法学教授,其中外籍教授除冈田朝太郎等日籍教授外,还有德籍教授等。[16]上海市法学会则通过举办振兴比较法学院进行法学教育。二是通过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途径,开展法律教育。三是组织各种学术活动,吸引各界人员参与其中,使其在潜移默化中增加了法学知识,培育了法律思维,间接地实现法学教育的任务。

  第三,培育发展近现代法学。晚清以来,中国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近代法学开始诞生并逐步成。[17]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学会对其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现代法学初步形成。[18]进入共和国时期以后,法学会在参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各项工作的同时,还针对建国以来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比如立法问题、党法关系、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无罪推定、法律监督、司法独立、政法教育存在的弊端等问题组织了深入的讨论,提出了许多见地颇深的见解。[19]改革开放以来,法学会在缩小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法学研究方面的差距继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简介】
穆中杰(1974年— ),男,汉族,河南滑县人,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校聘),华东政法大学法史学博士。


【注释】
*本文系“河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资助研究项目”《上海市法学会历史变迁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9BS005)。2007年12月20日,笔者就本文有关内容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主办的第一届“法律文化全国博士论坛”作了发言,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进行了评点。笔者在吸收评点意见的基础上,对该文进行了修改、充实。在此对王健教授的评点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对范忠信教授邀请与会谨致谢意。
[①] 参见端木正:“中国第一个国际法学术团体—‘公法学会’”,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8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111页。
[②] 唐才常:“公法学会叙”,载《湘报》第43号,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初五日。《湘报》影印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44页。标点符号系笔者在参考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所加。
[③]《公法学会章程》第一条,载《湘报》第48号,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初十日。《湘报》影印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44页。标点符号系笔者在参考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所加。
[④] 参见王铁崖:“公法学会—中国第一个国际法学术团体”,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年),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2—374页;端木正:“中国第一个国际法学术团体—‘公法学会’”,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8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111页;汤志钧著:《戊戌时期的学会和报刊》,台北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⑤]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8页。
[⑥] 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载《法学会杂志》1913年第1卷第1号。标点符号系笔者所加。
[⑦] 上海市档案馆档案,《上海市教育局关于中华法学会立案》(起始时间1934年1月,终止时间1936年2月),案卷编号:Q235-2-1792,第1—32页。
[⑧] 参见杜非、王传生主编:《安徽法学源流》,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111页。
[⑨] 上海市档案馆档案,《中华民国法学会概况调查》,案卷编号: Q78-2-15876,第1—6页。
[⑩] 该会理事长为何世桢,出版刊物有《中华法学杂志》。1946年10月起,分设宪法、三民主义法理、及国际法涉外法三个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档案馆档案,《上海各团体(上海调查资料社会团体篇之三):政治性团体》(起始时间1949年3月),责任者:江南问题研究会,案卷编号:Y4—1—781—9,未标明页码。
[11] 参见林伯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报告》,载《新华月报》1949年第1期。
[12] 任建新:《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道路上前进》(1999年11月30日),载《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26页。
[13]根据有关资料,省级地方法学会成立的时间如下表:

[14] 任建新:《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道路上前进》(1999年11月30日),载《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27页。
[15] 上海市档案馆档案,《1959年上海市社联报部工作总结》(起始时间:1959年8月),案卷编号:C43—1—43,第1—62页。
[16] 参见熊先觉:《朝阳大学—中国法学教育之一脉》,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17] 参见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8页。
[18] 参见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19] 参见沈国明、王立民主编:《二十世纪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0—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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