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九江公民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2-16    作者:阎庆律师
  1. 首先应由负责调解的部门教育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等法律中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
  2. 例如,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和第12条第1款分别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末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4.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可以放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过调解、教育,如果双方仍不愿抚养子女,可以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 判决的具体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郭炳军律师
内蒙古赤峰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