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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构成刑事犯罪吗,我应当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2-16    作者:110网律师

侵占构成刑事犯罪吗,我应当怎么办?
问——
徐明良律师:
我在“打的”途中不慎将提包遗忘在车里。包内有手机、现金以及其他物品等价值数万元。司机袁某承认包内所有钱物,但是拒绝归还。现在,我想告袁某犯罪。请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哪些?我可直接向公安报案或向法院起诉袁某吗? 李玉祥

答——
你好!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刑法》中规定的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下列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第257条),虐待案(但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第260条),侵占案(第270条);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有:伤害案(有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第234条第1款),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259条),遗弃案(第261条)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以追究或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的案件。
《刑法》第27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清洁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案是侵占案,依法属于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你可以对袁某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公安不受理,它不同于公安可以受理的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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