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与效力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而采取的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具体地说,卫生行政复议,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被复议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经过两级卫生机关的处理,应该说可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但是也不可否认卫生行政复议毕竟仍然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不可能永远都是正确的,还要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因此,卫生行政复议的效力并不是终局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病人及亲属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病人及亲属选择了行政裁决,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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