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城镇标准赔偿,小伙八级伤残获赔32万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代理难点: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6日7时35分许,曹某驾驶苏州金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EQ9135重型货车行驶至近嘉定嘉金高速公路出口处时,与同向赵某驾驶的皖KB1540发生碰撞,造成皖KB1540车内乘车人张光飞等人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张光飞脾脏切除,伤残鉴定八级,前后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及张光飞等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于与肇事方在赔偿方面存在分歧,协商未果, 2009 年 1月 7 日,张光飞在父亲的陪同下委托擅长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罗律师代理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一纸诉状将苏州金诚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告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苏州金诚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光飞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
针对争议焦点,罗军民律师认为: 原告张光飞虽属农村户籍,但她从2004年初直到事故发生的2008年,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居住。原告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张光飞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长久,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镇。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张光飞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光飞虽属于农业家庭户,但其证据足以证明事发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1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2009 年 5 月 26 日,嘉定法院作出(2008)嘉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苏州金诚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原告张光飞324156元。 至此,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的要求得到法院支持。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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