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高管越权签协议被开除, 要求公司复职败诉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高管越权签协议被开除, 要求公司复职败诉
案情简介:
2005128,原告胡某以被告某外资公司亚太区经理的身份,与苏州一公司签署补偿给对方公司一千多万元的谅解备忘录1份,并提出了具体补偿方案。20061月,被告外资公司以原告胡某无权签订谅解备忘录,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律和公司制度为由,决定立即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胡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等。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6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罗军民律师以被告公司法律顾问名义出庭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原告胡某诉称,签署备忘录的行为属于原告日常工作,且未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只是一种建议性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不产生直接影响。而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开除胡某的决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现请求判令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等。
    被告公司方代理人罗律师认为,原告擅自越权签署备忘录,并提出价值达一千多万元补偿方案,其行为给被告形象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给被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风险。被告基于原告的严重违纪事实,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妥,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理应知道应在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才能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以维护就业单位的权益。现原告擅自越权签署标的高达一千多万元的补偿备忘录,已给被告方带来了赔偿风险和声誉影响。其过错行为,实际上已经符合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告作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200697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上海某外资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等诉求不予支持。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