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真至诚:论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建国六十一年来,法制建设硕果累累,理论界也产生了张明楷、江平、蔡定剑[1]等一批法学大家,在有力地推进着民主与法治的臻善。但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缺失等诸多原因导致法律的公信力不足,出现问题采用自残、上访、网络发帖、暴力犯罪等不正当渠道表达诉求的事件层出不穷,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为何一方面是法制的进步,一方面却又是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司法人员在面对法律时,该如何抱以虔诚的心,胸怀坦荡,严明执法,这一切不得不由我们探究一下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情怀有几何?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2]司法人员作为精通法律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特殊群体,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民众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治的温暖,只有这样,民众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当前,良莠不齐的司法队伍,冤假错案、徇情枉法裁判,诉讼成本过高,执行难、执行乱等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现象的客观存在,造成司法机关的形象遭遇公关危机。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部分司法人员内心没有树立崇高的法律信仰,没有对法律产生极度的信任,没有体察到司法工作极强的职业荣辱感。法律信仰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要遵循法治发展的固有规律,而司法人员作为法治进步的推进者,在全社会形成法律信仰过程中,必须要勇当先锋。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谋划:
一是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学教育体系。立足国情,辩证地吸收借鉴西方法学教育精英化理念,严格控制法学院校招生规模,适时改革法学专业招生模式,如分类培养法律实务型和研究型人才等。对待法科学生,重在法律信仰观的锻造,育献身法治之理想风尚,培理论与实务全面之人才,从源头着手,健全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是提高司法人员准入门槛。实践证明,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效地为司法机关及其他法律行业提供了大量基本功扎实的法律人才,但其从2002年运行至今,出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弱化了其检验法律专门人才的功能,亟待改革。洞察社情民意是法律这门实践科学的基础,法律人要想在一线用好法,让民众信赖,须多一些基层法律工作经验,这就要求在招录司法人员时应区别于一般机关团体公务人员招录程序,以更高标准、量体裁衣,科学谋划其专门的进入机制,走法官、检察官队伍纯洁化、专业化、精英化之路,才能有效避免执法者自身素养的先天瑕疵导致的消极影响,保证司法权的最优运转。
三是完善司法人才培养、晋升制度。一名优秀司法人员的成长过程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个人的奋斗固然重要,但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同样重要。如通过推广遴选制度、试行司法机关专门的财政保障体系、建设终身学习型的司法队伍等具体举措,使广大干警时刻感受到组织上的关怀、人民的期待,实实在在看得到信仰法律的意义,真真切切觉悟到热爱法律的价值,工作上有干劲,生活上有保障,精神抖擞,唯有此,发至肺腑的爱法,才能内化为一种高贵的法律信仰,自觉为民执好法,办实事。
四是进一步强化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3]司法人员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应重实质,切中要害,防止流于形式。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素质再教育、向先进人物学习、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个人财产申报等各种制度,在单位、在系统、在社会上下形成扶正祛邪的纯洁价值观,激励其争先创优,努力做一个信仰法律的善良人,做一个献身法治的纯粹人,做一个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律信仰的培育不是空洞的一句口号,让司法人员在执法中能够时刻感受到法律职业的神圣,将法律内化为一种个人自觉,铁肩担道义,解民意化民忧,才能在培育全社会民众法律信仰的道路上越走越开阔。
法律是一门公正和善良的艺术,法律信仰是维系司法体系创新和法治进步的动力和源泉,而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职业的灵魂,重之又重。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时有发生,证明司法人员这一特殊群体之间还没有普遍形成纯净的法律信仰。司法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能通过严格的程序向社会传递一种公平与正义的信息,而这种信息就是孕育法律信仰最有效的催化剂,现实亟待司法人员以更高的执法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涉法诉求,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对待法律的感情上至真至诚,真,是对法之爱;诚,是对民之爱,以无比炽烈的爱和信仰,用真心、诚心去执法办案,去化解社会矛盾,去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从此层面上说,培育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可谓是我国能否早日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关键。
【作者简介】
王志凯,男,大学学历,现供职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1]蔡定剑(1955-2010.11.2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一个关心民主与法治的人,一个顽强与坚忍的人,一个有理想有信仰的法律人,一个勇敢却不幸早逝的宪政斗士。
[2]引自耶林著:《为法律而斗争》,德国著名法学家。
[3]引自《论语·子路》,意思是说从政者应当身为表率,方能令行禁止,否则,虽有法令,不能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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