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女律师被打流产事件 折射律师脆弱的社会地位
发布日期:2011-02-25 作者:110网律师
看来,究竟是否发生了法警殴打女律师的事实,是评论此事件的前提。据佳旭律师事务所的声明称,在被殴打律师报警后,曾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当时冲突现场录像资料,但公安机关却说法院以设备检修当天录像关闭为由不给调取。而在新华网的采访报道中,苏晓平副院长却称:“从我们掌握的情况和调取音像资料看,没有打人的情况”,“从现在的监控资料上,不能辨识出当天来的律师中是否有刘桂英”。既然法警没打人,就不存在“刘桂英遭殴打致流产”。
如此说来,道里区法院的监控录像资料是存在的,却为何称当天设备检修录像关闭呢?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不应该是人民法院的作风嘛。既然此事件目前正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有逐步升级的趋势,而且据知,哈尔滨市政法委已经牵头调查,那么,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危机处理的高度出发,道里区法院就应该审时度势,尽快将监控录像资料提交给公安机关。但考虑到众所周知的原因,公安机关与法院毕竟存在 “同一阵营”的现实国情,建议道里区法院像浙江乐清警方那样,干脆将监控录像资料公布于众,断了不明真相群众的无端猜疑。不过,要公布完整版的录像资料,不要做人为的剪辑和删除。如此一来,真相自然会大白于天下,谎言止于事实。让证据说话,事实胜于雄辩,作为执行法律的权威机关,相信道里区法院对此是相当清楚的。
尽管殴打女律师事件的事实,有待于有关部门做出的调查,但是从目前的相关报道和佳旭律师事务所的几份声明来看,结合以往某些法官针对律师的强悍做法,我倾向于相信,法警殴打律师事件可能是真实的。2006年3月28日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受被拆迁群众的委托,前往天津南开区法院,办理诉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违法拆迁公告一案的立案手续,由于在共同诉讼和单个起诉,对变更拆迁公告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方面存在分歧,在天津南开区法院的立案大厅遭到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的侮辱和殴打。2009年7月10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民事庭长洪猛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走,律师随即被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下,暴晒达40分钟之久。
做律师的朋友也许会有这样的亲身体验:一些地方的某些法官,在法庭上训斥律师的现象非常普遍,就连法庭上专责做笔录的书记员,常常也是盛气凌人的样子,某些法官在思想意识上,似乎以只有自已才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代表国家执法而自居,认为律师不过是为了金钱利益而唯利是图,某些法官甚至根深蒂固地认为,律师就是搅局者和麻烦制造者。假如法官在日常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普遍有如此这般的思想意识和作风,那么法院的法警自然就会耳濡目染,自认为理所当然了,因为在法院系统内,法官是主体,法警毕竟是处于最基层的岗位。思想意识决定行为方式,道里区法院法警敢殴打律师,这用不着法官的授权,因为在法警的眼里,也许就是“律师是他妈个啥”,百无一用的书生而已。当文永泉律师气愤的说“我一定跟你们法院没完,我要讨个说法”时,法警队长说“我们这里天天这样,说这个话的人多了,都是他妈的吹牛逼,我没看谁敢把我怎么的。” 法警队队长对自已的行为和后果,当然有十分清晰的判断,他当然知道哪些人是无足轻重的,哪些人又是不可轻举妄动的。否则,他怎么可能当上堂堂法警队队长呢?有些事,纸面上写的,和现实的差距不可以道里计。
据中国律师网报道,全国律协会长于宁致电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对事件表示关注,并向被打律师表示慰问。全国律协同时呼吁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此事,及时公布调查结果,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全国律协的反应是及时的,我们也强烈呼吁查清事实真相,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但是从法警殴打律师事件本身来看,已不仅仅是法警殴打律师那么简单,而是已折射出律师窘迫、脆弱的处境和社会地位。
尽管从表面上看,律师维护的是似乎是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院的职能似乎只在法院,但是,当律师通过收集证据和熟练运用法律,尽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也就是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律师与法官的社会价值功能,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因此,在法治国家,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被统称为司法共同体。律师的权益保护状况乃是测量一个社会民主法治水平的标尺,法谚云:“要想让正义得以实现,必须让那些维护正义的人首先得到正义”。而律师作为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己任的一个职业群体,如果连自身的权益都无法得到维护,如果连律师这一群体都畏惧强权,甚至对司法正义都丧失了信心的话,那么,又有什么人敢于维护社会的正义!由此看来,中国律师的政治法律地位和执业尊严,距离法治社会的要求还相距甚远,中国律师自身的维权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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