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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万,随风飘去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贾霆律师
题记:
小时候听过这样一则故事:从前,有个渔夫,他和妻子住在海边的一所肮脏的破房子里。突然有一天,他钓到了一条有魔法的金鱼,金鱼告诉渔夫,只要把它放了,它就可以满足他一个愿望。渔夫听从了妻子的教唆,向金鱼提出一个有一个的愿望。得到一幢小别墅后,又想要一座大宫殿;得到大宫殿,又想当国王;当了国王,还要当月亮和星星的主人。最后终于惹怒了金鱼,把给予他们的一切财富的权利收回,把他们赶回到原来居住的破旧的小房子里。本文将给您讲述一个现实版的《渔夫和金鱼的故事》。
 
2008年春季,北京奥运会开幕在即。作为赛事主要场馆所在地的朝阳区,为了给这场规模宏大、史无前例的运动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城区的环境整治工作正开展的如火如荼。
和平里社区位于北京市的北三环内,距离鸟巢、水立方仅仅3公里的路程。该社区的大部分房屋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的平房,外观破旧、设施简陋不说,居民的人均居住空间也相当地狭小。为此,区政府下决心对该地区进行拆迁,并在五环附近的回龙观地区为被拆迁居民安排了回迁楼房。
拆迁项目启动伊始,大部分居民便响应政府号召,积极配合拆迁安置工作,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交出了自己的房屋。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086月底,该社区上千户居民中已有超过百分之九十的居民完成了搬迁。剩下的被拆迁户则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一部分人确实有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拆迁单位协调政府部门给予了解决。但也确实有一少部分人,根本没有任何搬得上台面的理由,仅仅是为了多拿拆迁款或者多分回迁安置房,对政府采取软磨硬抗的方式,就是不配合搬迁。其实这一群体,在各个城市、各个社区都会遇到,俗称“钉子户”。据媒体报道,最近几年全国各地因拆迁引发的纠纷乃至刑事案件都不在少数。应当说,朝阳区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是相当到位的,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组织了房管、市政、街道、工商、公安、司法、法制办、信访办等十几个部门,始终贯彻“文明执法,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各种社会矛盾消灭于萌芽阶段。但是,并非每一份投入都会有回报,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和平里社区就住着这么一个被拆迁户,户主叫王安志。
王安志是某化工企业的职工,居住的是单位分的一居室,因没有买下产权,该房至今仍属于公房租赁性质。他早年与妻子离婚,膝下一对双胞胎儿子也已成年,父子三人就居住在这个简陋的一居室里。
拆迁开始的第一个阶段属于提前搬家奖励期,政府承诺:在这个期间积极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政府除给予现金奖励外,还允许被拆迁人在回购安置房时优先挑选楼层和房号。王安志的邻居陈光明是一个安分守己的人,他在这个阶段就主动签订了协议并将自己的房子腾空后搬走了。这个阶段,王安志也与拆迁人签署了协议。但签完之后,不知何故,他又反悔了。这下一看,嗬,机会来了!他就让两个儿子把床铺搬到了陈光明腾空的房子里。
于是,王安志找到了拆迁单位,以原测量面积有误为由要求重新实地测量。测量工作人员开始测量时,王安志除要求丈量自己家的房屋面积外,还提出无理要求,说是儿子居住的房屋也是他们家的,而且还煞有其事地拿出了单位给其出具的证明。其实,这套房产在陈光明家的拆迁档案里记载的很明确,承租人是陈光明,有他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为证。根据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7号令)的相关规定,认定承租公房的被拆迁人的合法凭证是《租赁合同》而不是其它证明,再说,天知道这份证明是真是假呢?但是,为了顺利完成拆迁任务,测量人员就没有深究这个问题,所以在上报其房屋面积时还是把陈家的那套房屋也给计算在内了。这下更让王安志逮着理了,为了多拿拆迁补偿款,他不但匆忙与自己家的小保姆办理了结婚手续,还把居住在山区老家、多年未在一起生活的八十多岁的父母也接到了将要拆迁的房屋里居住,然后以此作为跟拆迁单位谈判的筹码。
鉴于腾退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这个项目的拆迁人系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区属的一个正处级行政机关,同时它还承担着全区的道路、桥梁施工、广告标牌的审批、渣土、垃圾的回收、处理与填埋等诸多关系到民生的管理工作。为了顺利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该委员会委托了某拆迁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拆迁工作。这样一来,拆迁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空隙。王安志恰好又是一个见缝插针的人,于是,他就利用这个空隙,与拆迁人员死缠烂打地谈判,最后通过该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双方把补偿款的价码从最初的五十九万元一直升到二百万,王安志最终总算口头答应了。于是,双方约定,次日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然而,过了一夜之后,王安志又变卦了,以其全家三代均需要有房居住为由,狮子大开口地提出政府必须给其安置四套回迁房,并且补偿款必须足够支付购买这四套房屋的需要。根据当时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情,购买四套位于五环附近平均面积在70平米的商品房,至少也需要三百多万,在三环附近买的话,呵呵,应该不低于七百万吧。
王安志的反复无常和贪得无厌,终于激怒了拆迁单位。于是,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这个行动的具体实施任务就理所当然地落在了我这个法律顾问身上。
为减少摩擦,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我首先在拆迁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与王安志进行了接触,遗憾的是这个利欲熏心的人此时已处于近乎疯狂的状态,什么法律不法律,什么合同不合同的,他全不放在眼里了,所能看得见的恐怕就只有钞票了。所以,他听不进任何人的劝说,甚至拆迁工作人员又把拆迁款的价码加到了二百六十万,这位忘乎所以的老兄仍然不同意,更令人无法容忍的是他还口出狂言,说政府如果不答应其要求,他就拒绝搬迁;如果实施强拆,他就与拆迁人员同归于尽!
教化不是万能的,法律才是解决合同纠纷问题的最终保障。无奈,我将上述情况向管委领导进行了汇报后,正式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到法院立案,要求王安志履行他最初与管委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腾空所居住的房屋并交出相关房产手续。
该案被法院受理后,被告王安志也聘请了律师,到法院应诉的同时,还以其刚结婚的妻子刘玉霞和儿子王小鲲、王小鹏的名义向法院另行起诉,以其与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愿、五十九万元的补偿款过低为由,要求法院解除这份协议。
案件很快就开庭了。鉴于两个案子在法律上的牵连性,法院决定指定一个审判庭合并审理。在法庭上,这个愚昧而又狂妄的人仍然振振有辞地阐述他的要求,对自己亲笔签署的协议根本不当回事儿。但是,对于他所主张的欺诈事由却拿不出丝毫的证据。至于他说的补偿过低的理由更是荒唐,说拆迁人员曾经答应他愿意补偿其二百六十万,而协议约定仅仅是五十九万元,二者的差距竟达二百万,这还不是显失公平吗?
针对其说法,我驳斥道:被告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协议又是被告本人签订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这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有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房屋和相关手续;被告的妻子、儿子等人既不是法律认定的被拆迁人,也非协议的当事人,无资格向法院起诉并提出解除协议的请求;如果该协议真的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那么他们应该把被告王安志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至于被告提到的所谓二百六十万补偿款问题,那只是双方协商过程中拆迁工作人员的一个要约行为,被告并没有承诺同意,双方更未就此价款签订书面协议。既然被告当时不同意,现在反而又提出这个问题,可惜的是被告自己没有好好珍惜,白白地丧失了这个机会,对不起,我方现在不会给你再给你这个机会了!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问我方是否同意调解?我通过电话跟单位领导沟通后,领导表示:只要被告态度真诚,我方仍然可以给其二百万元的补偿。我把这个调解意见向法庭表达后,被告竟然还在执迷不悟,依然坚持其要四套房屋的说法。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宣布休庭。
一个星期后,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安志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驳回原告刘玉霞、王小鲲、王小鹏的诉讼请求;两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王安志对判决不服,继续委托律师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的审理结果显然不是王安志所期望的。我至今不明白支撑他那些不切实际的幻想的依据是什么?从签协议时双方约定的五十九万到后来谈判时拆迁人承诺的二百四十万,最后又重新回到五十九万元,命运似乎跟王安志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然而,真的是命运在捉弄他吗?一次又一次的机遇来临,他都因为自己的盲目自信而让它们擦肩而过!不知道这个案子的沉痛代价能否让他清醒?
唉!人们常说:“贪心不足蛇吞象”,面对眼前的大象,你的贪念无论如何强烈,你也永远无法把它吞下,更别奢望消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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