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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与民意下的中国死刑

发布日期:2011-03-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无论我们怎样批评、斥责死刑为人类带来的痛苦、恐惧,抑或为之辩护,说说死刑是社会威慑、存在的必须。但它离开地球的可能性还是很低,虽然世界各国都逐渐轻刑化,或者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与限制,以在世界上留下重视人权的高大形象。当然,不可否认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欧小国(在经济上、政治上是大国)不仅仅是简单地维持形象而已,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公民素质、社会环境的宽容,国家、社会与民众对此有承受力,故死刑废除的理念能够在法律上、司法中实现。

对中国而言,则有些复杂:

首先,其实,中国一直就是一个重刑的国家。从沈家本一部《历代刑法考》中对中国历朝历代的死刑所列出的名目就足以让今天的我们吓坏;就是以快进入近代的明清为例,死刑种类也非常吓人,死刑分为“斩”与“绞”两种,如果具体的话还有“枭首”、“凌迟”、“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种类。

虽然在今天这些残忍的刑罚已消散在历史的长河,但死刑作为对穷凶极恶、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最终处罚的心理基础仍然非常深厚,不仅仅在国家治理者那里如是,就是法律人的检察官、法官与律师也如是,而且普通民众的接受度也非常高;根据一项调查报告,有91.2%的法律专业人士和57.8%的普通民众支持保留死刑(何志军:《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罪刑选择及民意基础——基于民意实证调查数据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期)。

因此,在中国,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至少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

其次,但是,中国却不断融入世界,不仅仅要提高自己的国际形象(关于死刑的改革也是其中之一),还要真正让中国本国公民切实享有更高品质的人权,而不再仅仅处在最低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人权标准的基础上。

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充分保障可能判处死刑的基本人权、诉讼权利。可以有两个层次上的控制:其一,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的罪名或者在具体罪名中降低死刑的档次(在中国有两种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而后者基本上都转化为无期徒刑)。当上述情况达到社会可以容纳的程度时,立法在这段时期的使命就已经完成,就需要更深入的层次以限制死刑的适用。这就是其二,司法限制。亦即当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司法程序之后,由法官、律师、检察官共同努力(当然不是让法律合谋,而是在自己职业范围内行为,即公诉、辩护与判决)实现尽量慎杀、少杀,实现实际上的死刑减少,从而切实提高中国公民的人权享有状况。

再次,公民教育。

必须注意到的一件事,即虽然国家在立法与司法政策上可以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律师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国家政治、司法政策为可能判决死刑的被告辩护。

但是,需要主要到社会的接受度 ,如东北的刘涌案所引起的社会各界的注意与思考。笔者在这里不想谈论谁是谁非的问题,而仅仅想说,如果死刑真正地、确实地要在中国减少(最终可能被废除,虽然有些遥不可及)还必须进行现代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理性对待社会的能力,培养宽容的精神,经过若干时间,当死刑存在的心理基础逐渐削弱时,中国的死刑改革就会成功!因为公民的心理意识就是一个社会的民意,我们必须注意、重视它;但是要改变、提升它必须有“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打算。

简而言之,死刑在中国的发展情况与趋势,与国家的政策有很大关系,也与民意有莫大牵连;其实,这两者通常会成为一体两面的事务,因为国家对死刑的政策(包括立法与司法)就是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忘记公民教育的功效。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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