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判决超期利息“翻番”
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事件
姜某同一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姜某返还对方的货款。后该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时姜某确实没有还款能力,就拖了几个月。
现在,姜某有能力支付这笔货款,但法院又让其再补交这笔款的利息。
姜某认为法院的做法有失偏颇,遂不同意补交该笔利息。
有错应改
姜某不但应当补交利息,还应当支付加倍的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延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非金钱义务,都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作了说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1倍。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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