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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当前赡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也对此专门作了规定,确定赡养老人为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是,在法制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代社会,却仍然有不少不赡养老人的案件,尤其在我国的农村,赡养案件仍是多发案件之一。
一、现今的赡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大部分都是不给老人生活费(主要是金钱)。现在社会,人们不缺粮食,而且老人往往有承包地,老人在不能耕种田地而将承包地交给他人耕种时往往会约定补偿一定的粮食。所以,老人在口粮上是够的。但是,老人还需要一定的菜金及一定的生活费。故现在的赡养案件大部分都是要金钱。

2.赡养案件的原告起诉时矛头大部分指向儿子。农村沿袭千百年来的传统习惯,儿子继承祖业并赡养父母,女儿一般不继承祖业,老人在赡养义务上对女儿也没有要求。

3.赡养案件的男性被告很多都不能自己做主,受老婆控制,典型的妻管严,审理中发言吞吞吐吐,主意不定,好不容易拿定了主意,庭一结束就变卦。

4.赡养案件往往具有复合性。主要是指该类案件不仅包含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还会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的粮食,甚至还要求被告提供居所,城市的一些原告还会提出精神赡养,要求被告定期看望原告,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慰藉。

5.赡养案件存在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三难”现象。由于赡养案件形成的原意相对较多,导致赡养案件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

二、赡养案件纠纷的产生原因

1.原告自身存在问题。部分赡养案件的原告在年青时对待自己父母就不好,甚至本身就不赡养老人,导致一代看一代,一代学一代,造成在年老时儿女亦不赡养的恶果。还有部分案件是由于原告在分家析产时对子女不公平,导致子女有怨恨。

2.部分被告在家不能当家,受老婆管制,而我国社会婆媳关系向来较差,更激化了纠纷,进而导致赡养纠纷的发生。

3.部分赡养案件系家庭矛盾引起。老人在年老时往往住在一个子女家里,子女之间有矛盾时往往会以不赡养老人为理由挑起赡养纠纷,从中渔利。

4.部分子女确实无力赡养。现今社会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该政策确实使我国少生了几亿人口,但是客观上也加剧了老龄化社会的矛盾。当代一对夫妻往往要养活四个老人甚至更多,再加上子女,则养活的人就更多,而他们的收入又是一定的,这就导致了老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少与成年子女收入低无法分配的矛盾。而且现代社会人的寿命愈来愈长,部分老人的子女也已成为老人。

5.部分被告道德素质低下。有的被告整日不务正业,在社会上鬼混,对家庭及父母等不负责任。

6.有的原告在年轻时不负责任。有的原告在年轻时抛弃了被告的父亲或者母亲而与他人私奔,年老时想到还有子女。

三、处理赡养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赡养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此类案件涉及人身、财产、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应当引起重视。应广泛特别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2.发展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提高了子女的赡养能力。 

3.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形成共识,深入基层,经常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教育老年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纠纷,使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更多的条件。  

4.协议内容或判决内容关于给付口粮或费用的内容尽量一次多给,以便于执行。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一般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给付时间间隔太短,儿女们自觉的还行,不自觉的,老人们就要一次次地去上门索要,遇到坚决不给的,不要一次次地往法院跑,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5. 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应扩大社会教育范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扩大社会影响,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群众的作用和效果。

6. 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我国老龄化程度已明显提高,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纠纷的发生。

作者: 邵海州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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