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婚内欠下债务 离婚后应还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10月,夏某与文某办理婚姻登记。随后,在市内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子,与李某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准备
结婚用。完工后,双方经结算劳务费为3.6万元,夏某给李某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5月,夏某因与文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李某知道夏某和文某已离婚,遂将两人告到法院,要求共同清偿劳务费3.6万元。
??诉讼过程中,文某提出其与李某既不认识,也没有发生经济往来,李某是和其前夫发生的劳务纠纷,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李某对她的起诉。
??法院认为,李某虽与夏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其所装修的房屋为夏某文某共同居住,文某辩称其不知情不足以认定夏某所欠的劳务费是个人债务,故夏某所欠李某3.6万元劳务费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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