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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 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

  郑州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去年4月份,我的一个朋友李某与他妻子开店,找我借了20万元钱,并以其个人名义给我打了借条,约定一年还清。可是上个月到还款日时,他们俩却离婚了,店也关了门。我去找朋友要钱,他说都分给前妻了,现在手里没钱,但称有钱了立即还我。请问,我可以要求他前妻还钱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你的朋友以个人名义向你借的款,用于夫妻共同开店,应视为夫妻对你的共同债务,虽然他们已经离婚,你仍可以向他们二人主张债权,如果一方有钱,可以要求有钱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你的债权予以清偿。本案中,你的朋友没有钱,你可以起诉他们二人,在执行时,你朋友虽然无财产可执行,但可执行他前妻的财产,他前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再向你朋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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