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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争“娘家房”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还有这样一个案子,夫妻所住的房子,是由女方从其父母继承下来的,而在闹离婚时,男方称“房子我有出钱装修”,要求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张天与杨虹家住南宁市邕宁区。在办离婚过程中,他们在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张天提出,在他们结婚后,他曾拿出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杨虹从父母处继承下来的,但两人已共同生活6年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他称在本市确实没有其他住处,承租私房在经济上又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他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一半房产.

  杨虹则认为,虽然张天确实出资装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有理由分给张天一部分;另外,她与张天一样,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所,如果分给张天一半,那么,离婚后她必须与前夫生活在同一个空间,心理上很难接受。

  点评:张天的代理律师龚振中指出,依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私房),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8年以上(含8年),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可以对房屋主张权利。但在本案中,杨虹与张天的婚姻未满8年,所以张天无权对杨虹的房屋主张权利。关于张天提出的装修问题,杨虹可以根据装修的具体情况作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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