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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视频为什么受宪法保护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前几年,国内网络曾流传过一段“虐猫”视频。视频中,一名女士用高跟鞋碾压小猫,惹得动物保护者们义愤填膺,不仅“人肉搜索”出事主,还查出生产、销售这类虐畜视频的“供需链条”。不过,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立法,此事最终不了了之。相比之下,早在1999年,美国国会就出台过一项法律,规定“凡是基于商业目的,故意制作、销售、持有记录虐畜内容制品的行为”,都是犯罪,最高可判入狱5年。然而,今年4月20日,联邦最高法院居然在“美国诉斯蒂文斯”(United States v. Stevens)一案中,判定这部法律违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得从几盒“斗狗”录像带说起。在美国,尽管许多人都有欣赏“斗狗”的嗜好,但根据1976年的《动物福利法》,“斗狗”行为在50个州与哥伦比亚特区,都是被禁止的。罗伯特·斯蒂文斯是一家网店老板,在线销售各类“斗狗”录像带。2005年,斯蒂文斯成为全美第一个因销售虐畜制品而被起诉者,法官判他入狱37个月。斯蒂文斯不服,遂以相关立法违宪为由提起上诉。

斯蒂文斯的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国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注意了,这里用的是“侵犯”,而非“限制”,也就是说,国会可以立法限制言论自由,但必须确有必要,而且得有一个明确、可预期、能操作的标准。比如,儿童色情制品的传播,就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那么,限制传播虐畜制品,算不算侵犯言论自由呢?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答案是:算。法官们认为,虐畜制品与儿童色情制品根本就是两回事,立法违宪,斯蒂文斯无罪。

这下轮到政府不依了,又上诉至最高法院。政府律师甚至搬出当年的立法背景。原来,国会当年出台立法,是因为社会上盛行所谓“碾压录像带”(Crush videos)。许多人为满足某种变态心理,喜欢搜罗女性用高跟鞋碾压动物的视频,一些不法商贩甚至宣称可按顾客要求,以任何形式虐杀动物,制成影像制品销售。为此,国会才立法规制这类行为,克林顿总统当年签署这部法案时,也号称重点打击的是“通过虐畜吸引追逐性欲者”的行为。

其实,越强调立法背景,政府反而越容易陷入被动。立法者的初衷没错,可是,既然你重点针对的是“通过虐畜吸引追逐性欲者”的行为,就该把话说清楚,否则,就可能殃及其他言论。比如,1999年那部法律把“虐畜”界定为:“故意伤害、致残、肢解或杀死活体动物的行为。”如此一来,诸如狩猎行为、动物竞技,乃至《动物世界》中狮子捕羚羊的镜头,都可能被归入“虐畜”范畴。本案中,被告人斯蒂文斯就辩称,购买“斗狗”视频的人,许多只是为了训练爱犬,与那些迷恋“碾压”的变态根本就不是一类人。

大法官们也是这么认为的。4月20日,9位大法官以8票对1票,宣布国会立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主笔的法院意见认为,问题不在于应不应该禁止虐待动物,而是政府对打击对象界定不清,客观上扩大了打击范围,侵犯到了他人的言论自由。比如,在哥伦比亚特区,狩猎是被禁止的,但许多爱好狩猎者,会订阅这类杂志、音像制品,若严格按照这条法律,相关题材的杂志、录像全都得被查禁。这显然侵犯了更多人的利益,也与立法原意不符。

当然,罗伯茨并没有把话说死。他指出,如果国会未来修改立法时,能把打击范围限定在“碾压虐畜”类制品,或者其他更极端的虐畜行为制品,或许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这也充分证明一个道理,当对某种言论进行限制时,好的出发点固然重要,但明确的限制标准更重要,没有标准,要么意味着全盘禁止,要么相当于没有限制。未来我国立法者制定这类立法时,不妨读读这个判例。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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