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口头裁定不予立案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口头裁定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优势是简便快捷,缺陷是不规范、不严肃。从规定上来看,对当事人的诉讼,法院对不予立案是可以用口头裁定的,而且根据该条规定来看,对当事人的不予立案的口头裁定,当事人上诉,也不是毫无凭据,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查看下级法院的不予立案记录,而确定是否受理上诉申请。
但在实践中,口头裁定确往往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对口头裁定不理解,认为口头裁定没有书面形式,是立案法官故意理由不予立案,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二、法院方面有些案子因为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和内部制度、考评制度风险、内部文件和指示等各种原因,法院无法立案,有没有不立案的法定理由,只好口头裁定不予立案。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地适用口头裁定不予受理,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构建和谐司法。
首先要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立案行为。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不予立案,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书记人员署名,报请庭长或院长批准,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从立案流程上杜绝口头裁定不予立案情形的发生。二是提高人民法官的法律知识素养和文化素质,减少人为因素的口头裁定不予立案。通过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进一步增强干警“司法为民”意识,将诉讼引导、首问负责、判后答疑、法官释明、诉讼风险告知等司法为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从人民群众的角度进行司法活动,做好司法服务工作,并且要在工作中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积极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艺术,不断增强自己的工作能力。三是增加被口头裁定不予立案当事人的救济。对口头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应当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院长提起申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他们依法行使监督权,要求撤销一审法院不合法的裁定,责成其立案或发给书面民事裁定书。对于经做工作当事人仍坚持要求立案的,应采用书面裁定形式,告知其上诉权,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正确地疏导化解矛盾。
【作者简介】
郭丽英,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
相关法律问题
- 法院不给不予立案裁定 2个回答5
- 法院不给不予立案裁定怎么办? 1个回答5
- 关于协助执行单位提出异议,法院应该撒销裁定书吗 0个回答0
- 公安机关对我提供的法院高利贷借贷纠纷判决裁定生效后提供的新证据予 0个回答0
- 劳动仲裁的裁定法院能够不予执行吗(执行费已经交过的情况下)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 工作机制的意见
- 交通事故调查中汽车行车记录仪的应用
- 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的识别提取及侵犯行为分析
- 恶意书写签名笔迹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