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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涉诉信访制度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完善现有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基础

诉讼程序的任务是提供一系列的事实认定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并通过程序运作,来确定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以解决社会纠纷,程序对于结果常常有决定性的作用。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诉讼程序应当包含着独立的、不依附于实体法的正义价值,即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本身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提供了正当性,无论结果如何,只要是严格地遵循了该程序,任何结果都是可以接受的,程序的正义性为案件结果的被普遍接受提供了道德基础。而我国的诉讼程序,缺少的就是这种正当法律程序,从而使法院的裁判结论缺少了一个具有正当性的、严密的、令人信服的程序支撑。当前法院应该通过降低立案的门槛,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健全司法救助机制,完善执行救助基金,降低诉讼成本、简化部分简单民事案件程序、实现诉调分离以及规范再审程序等途径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避免部分不必要的涉诉信访产生。

二、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是根本

(1)从一般信访中抽离涉诉信访,构建相对独立的司法解决机制,一是涉诉信访机构要进行优化,逐步实现信访一体化。为了整合有限的资源,各省级司法机关内部可以构建涉诉信访机构,省级以下司法机关内部不应再单独构建。各省级司法机关内部应当采取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对相应案件的来源收集、分流、登记备案,转由归口受理的下级机关办理。二是整合、增强法院信访机构的职能。我们应将立案庭、监察部门、督办部门整合为专门受理信访案件的委员会,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大格局。同时,实行信访机构直管,把目标放在解决问题、救济权利、找出违法行为上,赋予其法定调查权、责令被信访的院、庭作出书面报告权、公开调查报告权。这将有利于信访资源的统一配置,使信访机构相对独立,保证了信访的公正与效率。

(2)建立司法终结机制,现有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问题是破坏了司法的终局性,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涉诉信访是社会问题,对经过法定程序处理完结的,必须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涉诉信访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党委、政府应坚持依法执政,遵循司法权运作规律,不能另开信访渠道解决司法程序终结的问题。我国应坚持司法程序穷尽原则,改变现有的申诉类信访案件行政化信访处理的模式。对于被确定为无理上访的,相关责任人提供相关复查材料,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诉信访程序。

三、建立涉诉信访配套机制是趋势

(1)探索建立涉诉信访救助机制,虽然司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但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案件经过法院审判后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及时的维护,有的甚至导致生活严重困难,引发很多涉诉信访。为了缓解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建议设立涉诉救助基金,将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的纳入救助范围,帮助这些当时人基金特殊困难。

(2)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对接。当前我国处于发展关键期,也处于矛盾凸显期,仅仅依靠法院自身力量解决所有矛盾和纠纷远远不够,更多的矛盾和纠纷需要用非诉讼的方式和谐解决。应在党委的领导下,建立以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纠纷。
 
【作者简介】
卢世荣,江苏扬州市邗江区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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