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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日期:2011-03-22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字:管辖权、办事处、询问笔录
 
案 件 简 介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注册地在天津,在泉州设立办事处,但没有进行相关的工商注册登记。被申请人招用申请人工作地点在泉州,但是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并以扣个人所得税为由克扣申请人工资。XXXXX月份时被申请人突然单方面口头宣布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申请人X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依法提起仲裁请求。
 
对 方 抗 辩
 
一、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公司注册地在天津,天津是公司实际工作产所,案件应当移送天津。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所提供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其仲裁请求应予以驳回。
 
代 理 过 程
 
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能掌握的证据材料十分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本案中,我们处理最多的就是证据材料的收集。第一,指导申请人对现有证据进行收集整理,确定出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并引导其有目的的进行证据收集。第二,劳动者由于自身的原因,一些证据无法进行收集证据。因此,本律师积极的向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涉,收集相关的立案材料、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等。这些证据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到关键性作用。第三,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能够掌握管理大量的有利材料。法律明确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我们积极向劳动仲裁委员提起调查举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无法掌握的证据原件、员工名册、工资情况表等。通过上述的种种努力,我们收集到了对申请人十分有利的证据,从而奠定了本案胜诉的基础。
 
仲 裁 结 果
 
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XXX没有与申请人XXX签订书面劳动和同。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虽然被申请人公司注册地在天津,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泉州设有办事机构,因此仲裁委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申请人的支付XX月份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缴纳相应社保的仲裁请求均等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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