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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保障

发布日期:2004-10-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9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其对现行体制的猛烈撞击而成为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全国各地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正以不同形式遍地开花,本文就保障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正确运行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

  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定位主诉检察官是指按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中的检察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

  根据上述界定,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其实施关键是放权给检察官,改变了过去长期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模式,这一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利于强化对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并保证刑事诉讼的同一。

  二、加强建立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约机制主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权,应当受到制约,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权力制衡的客观要求。对主诉检察官权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

  1、案前制约。即对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检察权的主体—主诉检察官进行制约,包括以下内容:(1)严格任职条件。进入主诉检察官序列的检察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2)严把选拔关。选拔主诉检察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以严格的选拔程序保证优秀的检察人员进入主诉检察官序列。

  2、案中制约。即对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及实体认定上的制约。这些制约包括:(1)复议审查制。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与侦查部门的意见相反时,侦查部门认为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2)部门领导的审核制。主诉检察官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终结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应将案件审查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不起诉书提交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导经审核发现起诉书或不起诉书的犯罪事实与侦查部门提供的意见书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部门领导有权要求主诉检察官进行说明,如有不同意见,有权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制。对主诉检察官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长或检委会可以要求主诉检察官进行汇报,必要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主诉检察官应当服从。

  3,案后制约。即对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进行惩戒,包括以下内容:(1)案后的办案追踪。是指主诉检察官所承办的案件结束后,人民检察院的政工部门对主诉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执法、办案的质量、办案的效果等情况向发案单位、侦查部门、法院进行追踪了解,以全面掌握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情况,作为对主诉检察官考核的依据。(2)部门领导审查制。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送交部门领导审查,以检查办案质量。(3)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成为错案时,应予以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强化主诉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确保办案的质量。

  三、全面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综合素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到位除了要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外,还应从根本上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综合素质,这是这项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检察机关出庭控诉职能的根本保证。

  (一)政治素质1、主诉检察官要具备更高的政治思想标准,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具备更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才能具有良好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才能把握航向,将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与为国家大局服务结合起来,把为大局服务寓于和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能上,寓于和体现在办理具体案件上,发挥检察机关这一国家机器应有的作用。

  2、主诉检察官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奉献精神;第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检察纪律。

  (二)业务素质1,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程序上简化了原来的一个案件要经过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三级办案环节;从内容上,改变了案件承办人只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定性由检察长决定的“审而不定,定而不审”的办案模式,代之以“主诉检察官既有办案职责,又有相对独立的案件决定权”。因此,主诉检察官只有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全面的检察业务知识、精湛的业务技能,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游刃有余,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的履行职责,使所办理的案件高效、公正,真正发挥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优势来。

  2,主诉检察官要具备良好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办理刑事案件的落脚点就是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检察职能。出庭支持公诉是全部工作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揭露、证实犯罪、宣传法制的方式,也是操作难度最大的工作环节。主诉检察官只有全面掌握公诉知识、钻研出庭公诉技巧、丰富出庭公诉经验,提高自己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过程中灵活应变能力和解决庭上出现的突发情况的能力,才能胜任主诉检察官的职务,履行好主诉检察官的职责。

  (三)心理素质1、主诉检察官应具有正确的法律意识。这种意识以控诉为主,辅之以法律监督与公正司法意识。

  2、应有足够的自信心。随着出庭公诉的业务增加,难度加大,如果缺乏自信,检察官将无法与辩护方进行对抗,检察官应当明知自己是在代表国家执行职务,国家法律是坚强的后盾,应当确立必胜的信心。

  3、应当有稳定的心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能会翻供、证人会翻证、辩护人会提出新的观点,面对突发情况,主诉检察官应冷静、沉着,控制局面,使案件顺利审结。

  (四)文明素质主诉检察官还应当提高文明素质,树立完美良好的公诉人形象。主诉检察官不仅担负着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的艰巨任务,还在众多场合代表着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特别是在法庭上,作为国家公诉人,更是全面地反映着检察官的综合素质。主诉检察官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应当谈吐文明,仪表端庄,讲普通话,并能运用多学科知识更好地完成公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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