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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04-10-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目标,也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基本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仍应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增长,财富的创造都取决于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充分保护,这就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

  一、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的含义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具体而言,司法公正是指严格依法裁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审判机关来讲,司法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想使二者接近或达到人们所追求的正义要求,必须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完美结合并达到公正的一般要求,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具体而言,实体公正是指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障;程序公正是指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维护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二、司法公正的标准

  司法公正并不是一种法律理想,也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正义和公正也是可以由社会一般人士的观念来评判的,正义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和裁判结果上得到体现,也可以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关于司法公正的标准,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公正的标准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可以相互借鉴,但国际条约中目前还没有对司法公正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笔者认为司法公正应当符合以下几点标准:

  1、严格适用实体法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而作出公正的裁判,有法不依,不顾法律而裁判是不合法的裁判,是枉法的裁判。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诉讼当一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以保护,违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并应依法接受对其裁量活动的监督。如果法官在裁判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裁判活动。

  2、严格遵守程序法

  有学者曾说过“法律的好坏,不在‘法条’的本身,而在‘诉讼法’的执行。不在如何处罚犯罪,而在如何确定犯罪。”人们经常将规定正当程序的法律称为“阳光法案”这在刑事程序上能够找到极好的反证:没有程序,就意味着黑暗。程序公正是社会发展的促进剂,在上个世纪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美国两个不同的法院在两类不同的诉讼中作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刑事判决无罪,民事判决赔偿,这在中国是不可理解的),但美国民众没有质询法院,而是平静地接受了这两份截然相反、互相矛盾的判决。因为他们相信每一个案件在程序上都是公正的。他们因此满怀信心:有朝一日自己坐在被告席上,也会得到公正的审判。正是程序上的公正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自由国家、法治国家和有创造力的国家。由于诉讼活动过程具有非常严密的程序和严格的规范性,它最大程度地限制了人们在解决纠纷时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因此为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司法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作出裁判,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

  3、司法独立、廉洁、有效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同时,司法审判人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委托人具有经济上的联系。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只有坚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当然,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有效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因为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裁判结果即是是公正的,如果违反了效率原则,也不一定是公正的①。

  4、裁判结果的公正

  裁判结果的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裁判中,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裁判。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结果的公正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相反,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的裁判结果是不公正的,造成这种不同的理解是因为人们对法律上的认知差异、其主观期望与司法裁判结果之间的反差程度,这种认知都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结果的不同的理解。在此种情况下,判断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应以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地选用了实体法、程序是否公正、裁判的结果是否有足够的理由支持等多种因素决定。

  三、培育现代司法理念,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③司法活动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而有无现代司法理念被称为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甚至正是因为太基本而常使人忽略和淡忘。法院是公平的象征,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门人。因此,现代司法理念对于司法机关显得尤为重要。具体上讲,培育现代司法理念首先要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只有对法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高举邓小平理论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官才会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法官只有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为民执法的观念,才能审判好案件,维护人民的利益;其次,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法官只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的审理案件。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法院要大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培训,通过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尽快培养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相关学科知识丰富、业务熟练、司法技能高超的专家型法官。另外,法官自己也要努力钻研业务,掌握审判案件的技巧,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丰富自已的实践能力。只有法官整体素质提高了,整个司法体制才能呈现良性循环状态;最后,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正义,赢得公众的尊敬,通过良好的个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取公众的信任,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维护法官职业的信誉,增加司法的公信力。这是法官职业对其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又需要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对法律理解、信任和自觉执行,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必须从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常怀为民之心,常兴为民之举,努力工作,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尽心尽力。

  注释:

  ①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修订本,第17页。

  ②同上。

  ③何家弘著:《司法公正论》,发表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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