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工作的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1-03-25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6月9日,冯某(受害人)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后,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案已大货车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到法院,冯某的亲属委托我代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因冯某生前系农村户口,因此大货车的车主及所投保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仅同意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进行理赔,照此标准,冯某的亲属能够得到的赔偿款总额在20万元,但实际冯某和其丈夫近五年来,一直在县城内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并在县城内租住房屋居住,因此我在调查了这一事实及相关证据后,代原告向法院依法提出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请求,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共计四十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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