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又一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1-03-26 作者:王思军律师
去年十月份我接手的一件交通事故案件,最近终于结案。我成功帮助当事人索赔三十多万元,最主要的是受害人本身是农村户口,但经过我代理,最终法院以城乡结合部的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帮助当事人多争取到了十五万多元的赔偿。
大致案情:去年十月份的某天,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下班回家,在横穿马路的过程中,因为临近傍晚,灯光昏暗等原因,与自西向东高速驶来的一辆重型半挂车相撞,刘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潍城交警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诉之潍城法院。
我接受委托后,迅速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对方被交警队暂扣的重型半挂车,避免对方不交纳保证金就把车开走,为以后索赔做准备。之后,我对我方的损失进行了详细核算,发现如果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我方只能请求十五万余元的损失,而如果按照城乡结合部标准计算的话,可以请求到三十余万元,可谓差距巨大。本案最重要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受害人的损失是应该按城乡结合部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他损失像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有固定的计算方式,在这些赔偿项目上很难做文章,关键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从表面上看,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家也是农村的,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受害人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请求损害赔偿,我接手该案后,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详细询问,了解到受害人生前一直在一家工厂上班,家中也没有多少土地可种,了解到该情况后我与受害人家属到该厂中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明,又到村和街道办开具了受害人一家部分土地被征用的证明。。。。。。。。。一系列工作做完后,与该案有关的所有证据都已准备完毕。
经过开庭,我对所举的证据进行了详细阐述,与法官也沟通多次,大约一个月之后,法院的判决书做出来了,支持了我方按城乡结合部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这也意味着我为当事人多请求到了十五万多元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此相当满意。
死亡伤残赔偿金参照何种标准计算,一般需要当事人一方举证,特别是对于户口在农村的当事人尤为重要,如果能举出充分的证据甚至可以参照城市标准计算,而如何举证就要看律师的智慧了,相关的证据并不局限于土地被征用的证明、劳动合同等,像暂住证、租房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保险的证明等等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总之,要证明何种标准需要一系列证据相互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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