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留守女”受侵害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对“留守女”性侵害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侵害者性需求得不到满足。侵害人多是“留守中老年男人”,60%以上超过50岁,甚至有70多岁的。他们要么因为早年贫穷没有娶上媳妇,要么丧妻多年,要么老婆有病,性需求长期压抑得不到满足,加之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易产生强烈的占有欲,这种不健康的心理,是导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2 、侵害人文化程度低。80%以上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目不识丁,只有少数有初中文化程度。没有文化修养,道德、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竟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触犯了法律。
3、农村文化生活贫乏,精神空虚。相当一部分农村没有固定的文化场所,村民一年里也看不上一场好电影。偶尔能看到的演出也是红白喜事请来的“乐队”,常掺杂一些“荤段子”,有地方的演出内容甚至包括跳“脱衣舞”,台下鼓掌起哄的观众还不少,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观众中有尚未成年的孩子。还有农村集市上各种带有黄色内容的VCD光盘和富有挑逗性封皮的书刊公开在地摊上出售,这些低俗、不堪入目的东西成为农民业余文化生活的主流。人们长期在这种氛围的熏陶下,思想道德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情感得不到健康的宣泄。最终使他们瞄准“留守女”下手。
二、性侵害对“留守女”的危害。强奸、猥亵不仅会对她们的身体造成危害,同时也严重危害了她们的心理健康。她们有的惊慌恐惧,悲观压抑,变得异常脆弱和孤僻,整日背着沉重的思想包袱,甚至自杀寻求解脱。有的因怕受歧视而放弃学业,不敢出门,消极度日。有的会产生偏激心理,做出报复他人和社会的事情。尤其对未成年的少女,造成难以抹去的心理阴影,甚至会影响以后的婚姻和人生幸福。
三、存在的问题。1、受侵害人防范意识淡薄。据调查,对“留守女”下手的侵害人里有一部分是她们认识的熟人。这往往使她们放松对一些貌似老实的熟人和村干部的警惕,致使他们钻了空子。未成年幼女更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被侵害人的一把糖,一、两元钱,几个小玩具引诱而被强奸或猥亵。
2、受侵害人碍于面子和要面对的种种压力不敢告发。已婚妇女怕夫妻感情不和,别人说闲话,觉得是件丢人的事就把事情掩盖下来。未成年幼女有的是懵懂不知,不知道自己受到侵害,有的家长知道了,由于种种担心,怕她们再受伤害影响将来,也做了沉默的羔羊。其实,这样做非但保护不了她们,反而在无形中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他们就是抓住了受害人的这种心理才屡屡得手,逍遥法外。
3、调查取证困难。一方面是人们往往碍于面子,对这种事难于启齿,不愿当庭对质,造成犯罪分子狡辩,拒不认罪。另一方面,报案不及时造成涉案重要证据丢失或证据证明力减弱,使对犯罪分子的刑事打击缺乏力度。
4、有关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不够细化完善。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情节恶劣”及“后果严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使对强奸罪的量刑难以有准确的尺度。(把握)
四、对“留守女”性侵犯的对策。针对此类案件近年来有所上升的趋势,并出现熟人作案,隐蔽性、引诱性强的特点,现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尤其是未成年女孩更应提高警惕,父母、学校除了尽好监护职责外,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孩子传授有关的生理知识,做好性保护知识方面的启蒙教育。同时告诉她们受到侵犯及时告诉家长和学校,以便及时向司法部门告发,早日对犯罪分子做出惩罚。
2、加大普法宣传,营造法制氛围。尤其是对《未成年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以实际案例和图片相配合这种易于明白的方式开展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观念,让其明白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通过宣传,让妇女儿童认识到自身是受法律保护的,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性权利和人格尊严。
3、丰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使其向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市文化局、镇、乡党委把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开展送文化下乡的活动,建立村简易图书室,巡回文艺演出队,把健康的,积极向上的文艺输送到农村,提高农民的道德素质和审美能力。关心鳏居多年的老人,组织他们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精神生活,让他们老有所乐,形成健康优良的道德品质。
4、加大对“留守女”的保护和关爱。呼吁全社会关注她们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形成关心“留守女”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建立家庭、社会保护机制,如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建立定期走访、联系制度,开展结对子的活动,使她们有了困难有人帮,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有人管,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消犯罪的念头。
5、打消顾虑,及时报案。受到侵害后,保留犯罪证据如撕破的衣服,使犯罪分子早日落入法网,以免祸及无辜。
“留守女”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社会应加大对她们的保护和教育力度,不断健全法制,严厉打击伸向她们的黑手,及时清洁这些不洁之物的同时,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使她们能放心、安全的生活。
北关区人民法院 宋萍 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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