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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法律规定为转化型抢劫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认定转化为型抢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即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行为人取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第二,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所谓“当场”就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即转化型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第三,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

由上述三个条件可以看出转化的过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实现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只要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若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转化即告完成,不存在行为人因未达到目的而转化未遂的问题。然而,该条规定仅仅对犯罪性质的转化条件,即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转化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未实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是否就是抢劫罪的未遂呢?对转化完成后具体处于哪种犯罪形态,如何认定不同的犯罪形态等一系列问题,本条仅给出“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依照标准,这就给学术及实践界的争论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犯,学术界及司法实践界一直存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胁迫,就可以认定为实施完毕并既遂,因而不存在未遂的情形。但大多数人认为,作为财产犯罪,转化型抢劫罪同普通抢劫罪一样,也应该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本人赞成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犯罪形态的观点。对于转化型抢劫,不管是否劫取财物,也不管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只要实现了转化就是既遂的论断,往往会导致加重刑罚的处罚,对被告人也是不公的,同样也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不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普通抢劫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就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现了“抢劫财物”的目的,如果没有实现目的,犯罪未得逞,就是未遂。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的,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此项司法解释的颁发,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普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但此项司法解释未对转化型抢劫罪以何标准认定既遂与未遂作出规定。本人认为转化型抢劫在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上也应当依照普通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来确立。理由如下:首先,从刑法条文规定上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来定罪处罚,既然普通抢劫罪在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上以是否“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的标准来确定的,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那么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既遂与未遂方面也应按此标准来确立。其次,转化型抢劫在实际生活中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制服被害人并劫取财物逃走;有的是在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中,被被害人抓住而未获取财物;有的是在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有的则是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只有针对不同的表现形式,看其是否符合“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条件,来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既遂或未遂,才能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才能在刑事审判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和精神。第三,我国刑法将“犯罪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显著标志,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一样,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主观上是存在对被害人杀伤或杀死的主观故意的,因此,我们不论是依据“犯罪目的说”,看犯罪目的是否达到,还是依据“犯罪结果说”,看是否产生了法定的犯罪结果,都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只能依据是否符合“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条件,如果具备就是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固始县法院 霍精锐 熊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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