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案件
发布日期:2011-04-03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性质认定
任律师 15810653833
案情简介:
1998年甲为了向乙借钱,同乙签订了《以房偿还借款的协议》,协议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人民币,甲用其一套公房(房改房,甲已经付清款项,房产证未下来)使用权、所有权作来偿还债务,将该房屋无偿交付给乙使用,待房产证下来后再将房屋过户给乙,房屋过户以后甲欠乙的欠款即告还清,并请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2003年甲取得房产证,不想将房过户给乙,于是和乙协商将钱还给乙,并同意另外支付五万元的利息,作为对乙的补偿,乙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均为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给乙。
庭审中,乙称甲、乙之间的协议实际上市房屋买卖合同,当初实际并不是借钱给甲,就是要购买这个房子,因为甲是公司员工,甲才有资格购买,所以才有了上面的乙方抵债协议,并请协议的见证人到庭证明上述事实。甲虽辩成甲乙之间是借款协议,甲将钱还给你就行,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推翻见证人是证言。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根据合同的内容确立该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支持了乙的诉求。
法理评析: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十三中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等,并具体规定了这些有名合同应当具备的一些主要条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合同并不能但从合同名称上来认定其合同性质,很多合同其实是混名合同,即一个合同里同时具体的几个有名合同的主要条款,能够以来就很难认定合同的性质。那么若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认定合同的性质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因此,一份合同的性质如何,不是看它的名称用的是什么,而关键是看合同的内容,看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更倾向于那种合同,或者那种权利义务为主。本案中,虽然合同名为借款抵押合同,但其内容的约定实质是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加上有见证人的证明,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乙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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