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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和解制度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或终结案件执行程序。但是由于关于和解制度的法律条文相对较少,在具体实体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现就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阐述几点意见。
要理解执行和解制度,首先要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和解协议两个概念。执行和解协议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执行和解则是一项执行法律制度,是双方当事人和执行法院等各方意志互动的表现和结果,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体现执行法院代表国家所进行的合理干预。

一、对当事人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是否进行审查。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法院不应干涉。本人认为,执行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进行审查。理由如下: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看,需进行审查,但一般情况下,只进行形式审查。因为该条规定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才作结案处理。经审查,认为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正利益,予以认可。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协商,去除违法因素,拒不去除的,执行法院应当认定执行和解未成立,继续依法强制执行。而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的,执行法院不应一概予以否认,应限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变更或撤销权,不行使的,应视为执行和解协议有效。

二、对经审查认可的执行和解协议,不需作出裁定予以确认。理由如下:一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如果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自然就成立和生效,无需执行法院再出裁定予以确认;二是执行和解并非法院的调解行为,如果执行法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则该裁定无异于一份执行中的调解书,而和解协议往往与原生效法律文的内容不一致,这与执行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不符,也将导致司法的不严肃;三是由于执行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只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可能存在的违法因素不一定能审查出来,如果裁定确认其内容,则违法因素便获得了一种“合法化”的外衣,若将来发现其违法或侵权,将直接导致该裁定错误,执行法院将因此承担错误裁判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如何处理。如果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如果是和解协议约定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视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应依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除非第三人提供提保,执行法院不得将第三人追加为第三人。当然,有些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人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果申请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被执行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和解恢复执行期限如何把握。按照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而非“重新”计算。这里的“连续”计算,本意应是在法定的6个月(或一年)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第一次申请执行时已经经过的期限予扣除。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第一次申请执行的时间较晚,如在只差一天的时间就满6个月(或一年)时申请的,则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就只有一天时间,这对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非常不利。对此类问题,本人认为,如果申请人超过恢复执行期限的,若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应继续执行,提出异议的,则不予恢复,但申请人应有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的权利。当然,若将来立法将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则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五、执行和解应作结案处理。理由如下: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在程序上具有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效力。因为达成执行和解后,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的开始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当然终止。如果当事人依约履行和解协议,完全属于当事人的履约行为,毋须执行法院在其中做任何工作,执行程序实际已经终止;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即启动了另一个执行程序,原程序也已属终止。另外,执行和解若不作结案处理,在实践中将导致大批处于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但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有的长达十几年)的执行案件,作为未结案件长期挂在法院,不但影响了案件的执结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分散了执行人员的精力。

由于执行和解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达成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债务人在不同程度上有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及时地得到实现,对避免矛盾激化,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会起到促进作用,因此执行实践中应鼓励使用执行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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