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缠访”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信访当事人的认识根源
一是中国老百姓历来就有“信访不信法”的传统,受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和行政一体的封建时代,人民群众往往把司法公正寄望于个人的人格魅力,因此“拦路(轿)喊冤,冤屈得申”的行为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因此,这种现象发展到今天,也就成为当事人找上级、找领导、多级多部门信访的一个历史原因。不少当事人认为,闹访、缠访更容易引起领导重视,只要领导重视了,问题就好办。“信访不信法”是闹访、缠访产生的思想认识根源。二是当事人思想认识“错位”,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动辄赴省、赴京上访,不达目的不罢休。三是当事人文化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不能正确认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片面将败诉责任和无法执行的责任,归究于法院。认为法官偏袒对方,是关系案、人情案,还有个别当事人以缠访、闹访施压,以便在缠访、闹访中得到好处。
(二)当事人缠访的社会根源
信访越来越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上级部门面对的信访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种严竣的形势下,上级部门要求下级部门矛盾不上交,当事人不能越级访,把有无上访作为上级部门考核下级部门工作成效的标准。虽然可以减缓上级部门的压力,可使下级部门为了片面追求减少上访率,对当事人闹访、缠访行为一味迁就,无原则满足其要求,甚至愈演愈烈,为其闹访、缠访创造了宽松环境。甚至花钱买稳定。
(三)法院本身的原因,个别法官办案不规范。工作不细致,处理欠妥当。“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但个别法官办案拖拉,案件久拖不结(执),个别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裁判不公,或者程序疏漏或判决言词不妥等案件存在瑕疵。还有的审判人员因为业务能力不强,在裁判文书中论述不透彻,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不服询问时,主审法官既不解释,又不做服判息诉的工作,致使当事人为争口气而上诉上访;有的裁判文书甚至出现不讲理的情况,当事人不知道判决的理由是什么,输得不明不白,当事人不服而上诉上访,甚至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现象。还有个别法官接访工作方法简单,致使信访当事人与法院产生对立情绪。同时,少数媒体受利益驱动,通过不当渲染,在一定程度上抹杀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性、权威性。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极度不信任,而产生上访。
二、控制和正确处理闹访、缠访的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案件质量,提高法官素质,维护法院公正性、公信力和裁判权威。解决上访申诉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司法机关解决案件的公正性,司法公正是解决当事人涉诉信访的必由途径。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整合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福祉,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司法的本质在于公平与正义,但其根本的目的应当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法院就是专门解决社会矛盾的地方,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高法院将“公正与效率”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无疑具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如果片面理解“公正与效率”,往往就造成许多案件虽然本来可以调解却判了,或者判了结了但社会效果不好,当事人仍然不理解、不服判,继续的申诉上访。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坚持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注意提高调解率。坚持调判结合、少判多调原则,积极推广庭前调解,大力强化诉讼调解,把调解、和解贯穿于诉讼、执行全过程;确实无法调解的,也要尽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诉讼过程的透明度和判前、判中、判后说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严格诉讼程序和审判、执行时限,规范法官司法行为。努力把一起案件办成铁案,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案件调解率,力争案结事了,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查封、扣押程序,提高案件执结率,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缠诉缠访。
(二)建立有力的新闻宣传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和协调,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依法上访,杜绝无理上访。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在他们心中感性认识一旦战胜了理性的法律判断,往往成为信访的根本动机。因此,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的新闻和法律宣传机构,加强与其它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必然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规范当事人的信访上访行为,从而杜绝闹访、缠访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信访行为,惩戒非法闹访、缠访
对那些经过法定程序处理完毕的信访案件,应实行信访终结制,先由终审法院审查无误后报至省高院再审查,省高院审查无误后作出终结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若当事人再以同样的理由来访,将不再予以答复。如来访人坚持要闹访、缠访,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可以以扰乱社会治安、扰乱法庭秩序予以拘留、罚款,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在做好其违法行为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闹访人予以处罚。
(四)建立处理闹访、缠访的处理机制。
建立彻底解决无理缠访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推行公开听证,公开咨询制度。彻底解决闹访、缠访,维护司法权威。加大信访案件处理化解力度,但又严格政策界限。对信访案件因案施策,逐案化解,坚持合理诉求解决到位,错误瑕疵纠正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位。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上访,制裁违法上访,不搞无原则妥协迁就。不能因为片面追求减少上访率,不惜牺牲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五)制定信访立法,规范信访行为。可以依照《信访条例》,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法》,增加对信访情况的区分,明确上访界定,确定接处责任,加强对依法信访权利的保护和对无理上访、违法上访的处理的法律依据,在刑法中应增加对无理缠访、闹访、暴访而构成犯罪的处罚条款,把上访行为引导到法律轨道上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信访法律体系,以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规范信访立法,让信访当事人要有理有节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逐步使信访行为进入良性轨道。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书勤 王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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