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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探讨

发布日期:2011-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经约定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审理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主流思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在不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受理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又应注意什么呢?
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成立的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对财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特殊性在于该共有的基础是夫妻关系的存续,共有的财产是维系一个家庭的基本和重要保障。在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赋予了夫妻双方均享有共同财产的支配权。而现实的婚姻生活中,往往是由一方负责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在另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以共同存款为例)的全部或部分时,可能出现负责保管一方不给另一方使用的情形。此时,是否可以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分割该共同财产呢?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本文开头提到的主流思想;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夫妻财产权的支配自由,只要一方有需要使用共同财产,就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分割;第三种意见认为,只有在出现重大理由的情形下,才能请求分割。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不受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同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情于理不通,且容易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此外,《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然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只对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进行了规定,并未对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所规定。而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在非常情况之下,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进行分割,可能会严重影响共有关系一方的重大利益,法院不审理此类案件可能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种意见所述的面太宽泛,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如果只要是保管一方不给另一方使用共同财产,就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法院显然不会受理。形成第三种意见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99条,该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条文中所表述的“共有的基础丧失”在本文讨论的案例中指共同共有赖以产生的婚姻关系的解除。“重大理由”是指出现了可以分割的事由,如果不分割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司法解释予以具体界定的情形下,法官办理此类案件可根据生活经验,审判实践,结合具体案情来进行裁判。由此可见,《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保持共有关系。

在立案、审判实践中,对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处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案,应定什么案由呢?按照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纠纷部分,关于夫妻财产的只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这一案由,而此类案件显然不是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方面的纠纷。有的法院尝试以“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为案由立案,此案由虽然符合民法中公平原则,但有悖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坚持统一的民事案由的确定标准的精神。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民事案由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只有共有纠纷中的共同共有纠纷最为适合此类案件的案由。其次,在审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应重点把握“重大理由”,并且应突出把握“重大”二字。例如,夫妻甲乙二人生活富裕,有不少存款。乙的父母在农村,生活比较拮据。乙有一哥,在农村务农,无存款,生活比较窘迫。一日,乙的年迈的父亲生大病住院,急需用钱十万元。乙知道这件事后,与甲商量从甲乙的存款中拿出十万元给乙父亲治病,但甲不同意。这里的给父亲治病的理由就属于“重大”,如果乙请求法院分割婚内的共同财产,该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因为乙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其父患病缺钱治疗的紧急情况下,拿出钱来为其父治病,理由当属“重大”。但假如乙的哥向乙借钱买小轿车,乙向甲提出拿出一笔钱进行资助,该资助行为就不属于“重大”理由了。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有意见认为,既然夫妻共同财产是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那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应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然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原则,当事人可以提起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并可以适用《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人民法院应在处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案件时,对能不能分割的标准在法律范围内要掌握的严一点,同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节,考虑生活实际,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等方面,以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

资溪县人民法院 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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