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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犯罪中止的认定
(一)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犯罪一旦完成达到既遂状态,便不存在中止,故犯罪中止必须是在既定的范围内发生,故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二)自动性,行为人在自认为有可能将犯罪实施达到目的时,出于其意识而自动地放弃行动,便具备了中止的自动性。另外,认定自动性还应注意行为人自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本人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同时停止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或障碍,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被动的停止犯罪,因其不具有真诚性,应视为犯罪未遂。(三)有效性,在犯罪既遂以前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为有效的犯罪中止。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即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也就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结束而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时,因与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差,这时要中止犯罪,就不能仅被动停止行为,还应主动采取预防措施,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二、复杂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1.组织犯的犯罪中止

组织犯的组织行为,是针对犯罪集团而言的,在一般共同犯罪中,不发生组织犯的问题。 对组织犯的这一界定显然过于狭隘。组织犯是根据犯罪的分工而确立的一类犯罪人,这类犯罪人的主要特征是不亲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实施犯罪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等非实行行为。实施行为的性质,是确立组织犯的根本标准,而至于共同犯罪是否以有组织的形式实施,则不是确认组织犯是否存在的依据。如果将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的人排除在组织犯之外,则这些人的行为根据分工分类法无从归类,而无论哪种分类法都应涵盖所有的共同犯罪人。

  2.实行犯的犯罪中止

  实行犯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正犯,就是指自己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或者以不负刑事责任的他人为工具实施犯罪的人,后者称为间接正犯。实行犯具备中止条件通常可以独立于教唆犯、帮助犯成立中止,因为实行犯能左右共同犯罪的进程,因此实行犯只要就自身行为达到中止即可,无需顾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3.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是以教唆犯中止本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为已足,还是要求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犯罪结果,要消除这一原因力的作用的办法就是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共同犯罪所处的不同阶段,教唆犯成立中止的具体要求如下:1)在被教唆的人预备实施所教唆的犯罪时,教唆犯必须积极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预备行为,劝说其放弃犯罪意图并阻止其着手实施。2)在被教唆的人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后,教唆犯必须阻止被教唆人继续实施犯罪。

  三、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理论重构评价

  借鉴过去的立法例,体察我国刑事制度的特色所在,进而回到解决自身问题的轨道上来,完善刑法分则共同犯罪罪数体系构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我国的理论构建起指导作用,对于刑法的理论构建也不例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核心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其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表现为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此理论具体到共同犯罪理论的构建上,表现为我国刑法坚持共犯独立性与整体性辩证统一的二重性说。对于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来说,一是其独立性表现为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具有独立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即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其实行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取决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二是其整体性主要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都有一个共同犯罪目的;在客观上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共同指向统一犯罪客体"可以说,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整体"在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上彻底贯彻共同犯罪的独立性和整体性的二重性说,是正确解决困惑我国刑法学界多年难题的法宝。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应将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区分为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认定:

  (一)共同犯罪行为人共同做出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出现的决意,并且实际上也放弃了犯罪行为或实际上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共同犯罪都是中止,所有的犯罪行为人也都成立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的行为人不仅自己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而且也有效地阻止了他人继续犯罪或者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共同犯罪人不仅包括实行犯,还包括教唆犯!帮助犯等所有的共同犯罪人,上述两种中止可以称之共同犯罪的全部中止,而下面的两种中止则即称为共同犯罪的部分中止。

  (三)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前就已经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切断了其原来犯罪行为与后面犯罪既遂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切断了其物理的!心理的联系具体包括有:1.实行犯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消除了其原有犯罪行为对其他犯罪行为人后面行为的影响,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还是继续实施了犯罪,则实行犯只对其中止前的行为负责,而对其中止后的行为不负责任。2.教唆犯在被教唆人产生犯意之后实施犯罪之前撤回自己的教唆!原被教唆犯在新的犯意和动机下实施犯罪,教唆犯对实行犯在新动机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虽然其有可能为自己的教唆行为负其他的刑事责任,但对其定性是应认定为中止犯。

综上,在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的构建上,不仅这些最新的研究成果,为中国刑法理论中被称为绝望之章的难题构建全新的理论.笔者认为把脱离共犯关系说作扩大解释的基础上,借鉴因果共犯论来解决此难题不失为一绝佳之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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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仰之.《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

[6]《德国刑法典》[M].徐久生,庄庆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7]张明楷.《未遂犯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

乐安县人民法院 戴羽飞 黄少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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