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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申诉上访案件上升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胡锦涛总书记针对群众进京上访特别是集体进京上访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必须提醒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必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当地,必须加强协调配合。”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了我省群众来信来访问题,上访中涉法上访的当事人所占的比例较大,当事人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法院的判决不公和对生效的裁判执行不力。

  近几年来,法院的申诉上访案件居高不下,曾逐年上升趋势。大量的申诉上访给法院信访复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体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切实加强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观念,如何缓解目前大量申诉上访案件上升的矛盾。笔者结合我院申诉上访及复查案件的实际,就申诉上访案件上升的原因及特点以及对策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申诉上访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目前申诉人申诉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1、反映立案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案件该受理的不予受理,不该受理的而受理,有的案件重复立案,极少数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不当;不按法律规定收取诉讼费,存在多收费或乱收费问题;有的案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不当。

  2、反映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一、二审法院裁判不公,即程序上的不合法、实体处理不当和适用法律不当,办关系案、人情案。不认真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认真审查,既不采信也不否定;不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偏听偏信,草率下判;不遵重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违法调解,勉强调解和强迫调解;少数二审案件该开庭的不开庭,或开庭走过场,敷衍了事;裁决文书质量不高,存在叙述事实不清、说理不透彻,甚至出现错、漏字等文书差错问题。

  3、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案件不严格依照执行程序执行;有的案件久拖不执,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有的案件中止和终结执行不当,超标的执行,还有极个别案件存在重复查封、重复冻结,甚至错误地执行案外人的财产等。

  4、反映信访申诉中的问题。不重视初信初访或对来信来访答复不及时,极少数案件驳回申诉和驳回申请再审处理不当,造成申诉人反复缠访。对有关领导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办理较及时,而对申诉人申诉的案件不能及时处理,也是造成申诉人上访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申诉上访案件的特点

  目前申诉上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商事案件申诉上访仍居高不下,近年又出现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申诉上访增多的新情况;二是集体上访、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和进省、进京上访案件增多,极少数当事人多次进京上访,影响很坏;三是突发性、对立性和带有暴力倾向性的上访申诉案件增多;四是上访人采取的方式增多:有的围堵法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机关大门,威协信访人员的人身安全,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和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有的采取静坐、静卧、扯横幅、穿墨衣、甚至拦截领导车辆等极端方式上访;还有极个别人扬言要采取自杀、搞爆炸、伤及他人人身安全等手段进行上访。

  三、解决目前申诉上访案件上升的措施及对策

  1、高度重视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案件质量是衡量法院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现司法为民的根本保证。也是提升法官良好素质、铸造法院整体形象的基本要求。要减少当事人申诉上访,必须从案件的源头抓起,高度重视办案质量。(1)要严把案件的一、二审案件质量关。特别是二审终审判决,把好案件质量关至关重要,有些案件二审改判不当,当事人申诉后,经再审又恢复到一审处理结果;有些案件二审把关不严,维持了一审裁判,导致当事人申诉后再审予以改判。对审理的每一件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要实行全方位监督,切实加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的责任。(2)努力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法律文书用语,坚决杜绝错别字及漏字、掉字的现象。避免授人以柄,让申诉人利用我们工作中的失误申诉上访,出现此类问题虽对案件实质影响不大,但对外影响较坏。(3)对于调解案件一定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法调解,勉强调解和强迫调解。(4)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严格依程序办案,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程序到位显得特别重要。

  2、加大执行力度。“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法院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执行经验和措施,执结了一大批积压的执行案件。但是,由于执行工作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执行难”的问题短时期还不能得到完全解决。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上访的案件较多,是法院的老大难问题。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要尽量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多做解释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3、建立切实可行的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办理申诉复查案件。信访接待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窗口,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接待来访当事人要做到有热心、诚心、耐心、细心。“信访无小事”,要重视初信初访,建立来信来访限期答复制度,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及有关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及时调卷复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迅速立案再审,尽量避免积压。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在驳回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同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对于及个别确实无理而长期申诉、缠诉经做工作仍不息诉,甚至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当事人,必要时应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对突发性的重大群体、集体申诉上访的案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方案。对于及少数社会弱势群体的申诉人,其申诉案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又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要尽力做案外协调工作,尽可能地找有关部门帮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必要时还可请有关领导出面协助做工作。

  4、坚持和完善院长接待日制度。实行院长定期接待来访当事人的工作制度,便于院长了解掌握全院审判工作情况,进一步了解申诉人上访案件的情况。增加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情感联系,缩短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实践证明自从实行院长接待日工作制度以来,确实解决了一大批长期申诉上访的疑难案件,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业务庭应及时办理院长接待时交办的案件。今后中院各业务庭正、副 庭长、审判长每年应参加几次院长接待日,以便了解自己所在业务庭办理案件的申诉情况,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5、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对长期缠诉、缠访、越级上访和进省、进京上访的上访老户,要按照“级别管辖”和“属地原则”,由案件所在法院负责妥善处理。

  6、对再审案件中“新证据”应严格把关审查。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时提供的“新证据”要有严格的标准。要防止一个案件反复申诉,反复复查,使法院的复查工作陷入被动的重复劳动之中。

  7、对于历史老案,曾多次进行过复查的,应慎重调卷复查。因这类案件年代久远,调查取证难,特别是反革命案件、强奸案件等,对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难予取舍,处理不好又出现新的上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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