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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各不同 规范书写好维权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有一朋友回乡探亲,闲聊中他说因生意关系自己于2006年7月借给李某2万元,忙乱中李某给他打了一张欠条。今年3月他向当地法院起诉并提供李某所写的欠条要求还款。李某却说欠条虽是他所写,但是双方生意往来中的结算并已超诉讼时效,而他本人又无其他证据,最终被法院驳回败诉。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常会遇到借钱欠钱的问题,怎样既不伤害感情,又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些债权凭证的法律知识,"借条"与"欠条"同属于债权凭证,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重大区别。

内涵不同: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我们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形成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仅仅以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的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经济纠纷的应当提供合同)。而借条本身比较容易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

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欺骗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因素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醒大家,应尽可能规范地书写借条和欠条,同时对诉讼时效引起高度重视。实践中,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这样在出现纠纷时,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千阳法院 刘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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