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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执行问题之探析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离婚率呈快速增长,导致大量的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现,这类子女的抚养费支付不但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离异家庭的孩子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未成年子女,不能自食其力。所以抚养费对于离异家庭的子女来说十分重要,是生活和受教育的保证。无论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还是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子女的抚养是要求优先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都从形式上得到解决,许多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然而,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有其特殊性,因收入固定或不固定或支付能力的限制等各种因素,致使抚养费不能一次付清,多数情况下都是按月计算每年或每季度分期支付。尽管这样,致使许多许多离异父母基于各种理由拖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现象却十分严重,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境和教育受到很大的影响,给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也带来未成年人失学、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尽管法律对离异后未成年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许多规定,但不能囊括现实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协议离婚中子女抚养费执行存在的问题。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只有道德上的拘束力,而没有强制执行力。难免有男女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达成离婚协议,之后又不按协议履行子女的抚养费,这时,子女要直接申请执行抚养费则没有法律依据,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难免要走诉讼程序,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现在浅谈一下经法院受理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条从广义角度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费用提供了法律保障。第29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削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的这一条对离异后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的抚养费,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抚养费的承担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第102条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2款也规定:“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二、抚养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是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之一。对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来说,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没有较大的困难。有两类执行支付抚养费案件比较困难,一类是离婚后无法找到给付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案件。如本院在执行王某(两岁)申请执行黄某(申请人父亲)一案中,王某母亲与黄某协议离婚后,因抚养费问题王某将其父亲黄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黄某支付王某每月抚养费200元。因黄某是外地人,以打工为生。离婚后,黄某外出打工无确切地址,王某申请执行后,因黄某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另一类是增加抚养费案件。即随着物价、工资上涨等因素,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些当事人离异后本来生活就困难,再增加抚养费,执行就更加有难度。还有的是给付义务的父母收入明显减少而无力支付抚养费,再增加抚养费,审理难,执行更难。因此在执行中,往往会引起给付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情绪对立,导致执行难。如本院执行高某(学生)申请执行葛某(高某的母亲)抚养费纠纷一案,高某曾起诉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抚养费从每月300元增加至560元,并将2008年度增加部分一并判决。本案执行中,葛某对立情绪很大,认为法院判决有倾向性,不应该将2008年度抚养费增加部分判决,更不应该增加抚养费那么多,拒绝支付。葛某是某小学老师,本院在执行该案时将其工资冻结,才使案件得以执行。试想一下,如果葛某没有固定收入,我们的执行难度无疑是很大的。

在执行抚养费案件中,还有一些因子女探视权问题导致当事人情绪对立,矛盾加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些因素,都给法院在执行抚养费案件中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对解决子女抚养费执行难的一些建议

执行是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当事人申请执行抚养费后,法院穷尽各种措施仍无法执行案款,申请人难免对法院、对法律提出质疑。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并不只是法院执行中的环节,而是法律完善、乃至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问题。这里,就法院在解决抚养费问题上提出一些建议:

(一) 针对子女抚养费执行难的问题,从立案开始,就加强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一看离婚或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诉状中原告诉请是否将子女抚养落到实处,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会更慎重一些。从立案环节开始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制宣传,使得老幼有所养,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在审理后判决书或调解书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所以审理环节对子女抚养费的处置至关重要。审理过程中审理法官应明确的指出:父母双方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这是对父母的一种强制性的规范,父母不得违法。父母双方之间离婚自由的意思自治不是绝对,未成年子女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权利主体,其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权利如受到侵害,应当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其父母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离婚中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处于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切实改变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割裂开来,把离婚放在第一位的做法。目前许多法院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认为子女抚养是离婚案件的附带产物。由于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更应该坚持父母离婚自由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统一,不可偏废任何一方。不能以牺牲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来达到离婚的目的。这就要我们的审理法官不能一味的为追求调解率而草率结案,而应该认真把握是否在协议离婚中将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充分落实。在必要的情况下,审理法官也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一方以书面形式进行保证 ,同时,在子女抚养费中可以喝财产分割相比照,意识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用财产折抵抚养费或者用财产抵押担保。这样在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中能带来一些有利因素。这虽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抚养费的支付,但给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一种道德上的制约和心理上有一种负担,可能在以后的执行中抚养费好执行些。

   (三)往往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是分期支付,执行也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分期执行。当事人申请到法院后,执行员心里一定要明白一个问题,即抚养费案件的执行不仅仅是执行现有的案子,而是以后的多期抚养费的执行。到期抚养费的执行,要为以后抚养费的执行奠定好执行基础,比如说要将财产、经济情况等了解清楚。在分配执行案件时,尽量的将一个人分多期申请抚养费的案件分给一个执行员执行,有利案件更好执行。

(四)对于因客观原因造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执行难现状,法院可以针对个别情况进行救济。虽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子女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是法律所保护的,而是社会各界关怀下一代的责任。对于个别案件,因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当事人无力支付抚养费而造成被抚养人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救济或者垫付,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子女抚养费的执行难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就要不断加强立法,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地不断深化和发展,对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进入成熟时期,应加大对离婚居民子女抚养扶助金的投入,逐步建立完善儿童相关保障制度,解除儿童一旦家庭发生变化抚养费则无着落的后顾之忧,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黄陵法院 曹永明 冯娅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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