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发布日期:2011-04-15 作者:李英俊律师
交强险赔偿中人身救济与财产损失的区别
——江苏徐州中院判决于学成诉夏士铃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受害人为救治而支出的费用,及对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范畴,而属于对受害人人身权利救济的范畴,保险公司对此类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9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夏士铃醉酒后驾驶苏CT5V69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邳州市邳城至连防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山村苏果超市门前,撞到同方在前左转弯的于学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于学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夏士铃负主要责任,于学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于学成受伤后先后住院4次共计花费医疗费19328.32元。之后经鉴定于学成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苏CT5V69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中国人寿财保徐州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0日,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包括醉酒驾驶情形。被告夏士铃另行支付原告于学成3500元。
于学成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与夏士铃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夏士铃违反交通安全法律驾驶机动车与驾驶非机动车的原告于学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于学成受伤,因夏士铃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徐州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于原告于学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保徐州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因原告于学成系非机动车方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可减轻机动车方被告夏士铃20%的赔偿责任。
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于学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5953元;并驳回原告于学成对被告夏士铃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夏士铃醉酒后驾驶其所有的苏CT5V69摩托车与被上诉人于学成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该交通事故并不是被上诉人于学成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上诉人的免责条款违背保监发[2006]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的规定,同时违背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应认定无效。被上诉人夏士铃在上诉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此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于学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规定驾驶人员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而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无论是受害人为救治而支出的费用,还是受害人因伤残或死亡而获得的对未来收入降低或者丧失的弥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不属于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范畴,而属于对受害人人身权利救济的范畴,保险公司对此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条例》对包括醉酒驾车在内的上述三种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对方当事人人身损害的,无论受害人一方有无过错,保险人都必须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到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而立法选择的基础就是强制,目的是为了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的基本需求。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并排除保险公司援引其他保险条款约定来对抗受害人的请求赔偿,以此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本案案号:(2010)邳民初字第0339号;(2010)徐民终字第1505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李晓东
相关法律问题
- 借车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3个回答0
- 持超有效期驾驶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3个回答10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涉及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 6个回答0
-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上的驾驶员受伤,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吗? 2个回答15
-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如何办理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非法取得驾驶执照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不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驾驶人逃逸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 盗窍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抢劫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
- 浅析交通事故中无证、醉酒驾驶保险公司赔偿问题--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丰台法律咨询,北京找律师
- 杨洪芝等诉张道全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责任承担问题探析
- 交强险理赔中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否担责?——兼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适用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