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受贿”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应考虑过渡法?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谢某于1993年至2002年12月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1995年、1998年和1999年在村办集体企业转让事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万元。
[分歧]
村支书“受贿”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应考虑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修正案(六)之间的过渡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在1995年代表村里转让村办集体企业时,是代表村里从事经济管理活动,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按照1979年刑法,其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其不符合1997年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次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谢某在1998和1999年收受财物时,新刑法此时尚未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故也不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据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修正案(六)之间的过渡法,认定谢某的三次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后两次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其1995年收受财物的行为在当时属于受贿罪,而根据现行刑法修正案(六)的有关规定,该次行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考虑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修正案(六)之间的过渡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谢某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刑法的实践运用中,对于新旧刑法的比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是,对于行为发生时与审理时存在过渡法的情形,究竟应当如何比较新旧法律及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则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刑法溯及力新旧刑法的比较是指行为时法与处罚时法的比较,即行为时法为当时的法律亦即旧法,处罚时法为新法,对中间过渡法可不予考虑,而只是简单地比较行为时法与处罚时法。但笔者认为,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法律的适用,应当是考虑对被告人最有利的旧法,这是最符合人权保护原则的,过渡时的法律相对于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是新法,但相对于处罚时法则为旧法,刑法溯及力新旧刑法的比较,既要对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与处罚时的法律作新旧比较,又要考虑过渡时的法律,在新旧法律的适用选择上,应当在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下,决定新旧法律的适用。综上,对于谢某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2009年审理时应适用1997年刑法未作第六次修正之前的规定,认定不构成犯罪。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钟琰
相关法律问题
- 您好:我想详细问一下“房屋一体原则”是否适用我的这种情况 4个回答10
- 医疗纠纷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4个回答0
- 国家是否有明确法律规定:考驾照本省的人优先,外省人其后考虑? 1个回答0
- 国家是否有明确法律规定:考驾照本省的人优先,外省人其后考虑? 0个回答0
- 若属双方均为外国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